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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婴是不是永远不能报户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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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5-31 21:59:0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新郑民政局

处理时间

2012-7-16 09:43

图中的女孩叫张金凤,因先天唇腭裂被亲生父母遗弃,2004年2月15日被该村村民发现,当时村里很多人去看,却没有人愿意把她带走,最后被村民张中院抱走抚养,现在已经八岁了,却还没有户口。村干部说张中院家是全村最穷的,妻子有病,眼睛看东西模糊,自己身体不好,全家人靠养几只羊和两人低保勉强度日。村里小学考虑到他家的特殊情况,让她入学,但因没有户口不能办理学籍。在农村,人们法律意识淡薄,当时没有人报案。村里几次想帮助给她解决户口,让她办理学籍,到派出所一问,只有有出生证明或抱养证明才能办理户口。金凤是弃u婴,没有出生证明;当时没有报案,派出所没有备案,没有派出所的备案手续和证明民政局不能办理抱养证明。听说只有持出生证明和抱养证明这两个途径才能给金凤上户口。出生证明这个肯定行不通,难道村委会和当时发现金凤群众的证明就不能让民政局给开个抱养证明吗?这么困难的一个家庭,收养了这个被遗弃的孩子,给了他关爱,我们这个社会就不能给他多一点关爱,让她有户口,正常入学吗?希望民政局领导能够考虑到金凤和金凤家的实际情况,给金凤出具证明,让她能入户口,成为一个公民,享受到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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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6-1 15:29:45 |只看该作者
您好!您反映的情况收悉。办理婴儿、儿童或十四岁以下未成年人收养登记,申请收养的当事人或被收养人所具备的收养条件必须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相关规定,相信您一定查阅过这部法律。文中并未对张中院夫妇是否生育过孩子?是否有抚养能力?等问题说明情况,所以很难确定当事人是否符合办理收养登记应具备的条件。我们将会依法受理,依法办理此案。受理单位:民政局社会事务科(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地址:市南关桥南头,电话:69956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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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6-1 10:29:23 |只看该作者
请楼主速联系67655005,告知详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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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6-1 13:48:10 |只看该作者
毛尖 发表于 2012-6-1 10:2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请楼主速联系67655005,告知详细地址

详细地址新郑市孟庄镇麻线张村。联系电话: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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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2-6-1 18:18:41 |只看该作者
xzmzj 发表于 2012-6-1 15:2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您好!您反映的情况收悉。办理婴儿、儿童或十四岁以下未成年人收养登记,申请收养的当事人或被收养人所具备 ...

张金凤已经8岁,抚养关系已经形成,希望职能部门能尊重事实,尊重当事人的感受,特事特办,最终能让小金凤和正常孩子一样,有一个合法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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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贡献 优秀管理员

6#
发表于 2012-6-3 17:20:40 |只看该作者
中原网记者联络到了新郑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郑科长,郑科长表示,张中院家符合收养条件,可以补办收养手续。郑科长说,张家可在孟庄镇派出所补报一次案,由派出所备案后,就可以拿身份证和户口本到民政局进行登记办理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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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贡献 优秀管理员

7#
发表于 2012-6-3 17:21:47 |只看该作者
请张家与新郑市民政局联系,并请将结果告知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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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2-6-4 11:21:07 |只看该作者
已与新郑市民政局联系,沟通中了解到收养证办理县一级不具备办理资格,需到郑州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办理。我们会与郑州市社会福利处联系,看看下一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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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9#
发表于 2012-6-20 08:57:43 |只看该作者
新郑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已向郑州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汇报了此情况,社会福利处已回复可以为张中院夫妇补办收养手续。办理收养相关手续及证明材料,表格已发给署名“与人方便”的网友,收养手续正在按程序办理中。 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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