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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子湖办事处伙同夏庄社区侵害妇女权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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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5 10:22:1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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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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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7 16: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根据宪法制定。而宪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而龙湖办事处伙同夏庄社区就可以制定出来违反宪法的村规民约,龙子湖街夏庄社区2008年制定的《村规民约》中明确规定:“出门的闺女,无论户口是否迁出,都不再享受本村村民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明确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从08年到12年4年时间了,此违法约还在执行,主管部门不但没有责令改正,还认为合理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三十二,三十三,五十五条也明文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龙子湖街夏庄社区2008年制定的《村规民约》就以闺女出门与否取消享受本村村民待遇,龙子湖办事处做为主管部门对此形为竟然也认为合理合法。甚至只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片面之词,来维护此非法规定。对受害人在心通桥的申诉,认为是非法律途径,对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此信息来自: 郑州市仲裁委   点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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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8-18 09:25:5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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