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印花税暂行条例》是1988年颁布开征的,在1988年10月1日实施起到年底,短暂执行过中央和地方政府对半分成外,从1989年至今一直属于地方税种。财政部文件明确印花税为地方税,中央政府不参与分成。但当时的印花税并无“证券交易印花税”这个税目。
国务院决定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目的并非为了增加税收,是为了抑制股市的过度投机,这样,《证券交易印花税》其实并非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税目,也不便向全国铺开,只能在证券交易所开证。
证券交易印花税最先于1990年7月1日在深圳证券市场开始课征,由卖出股票者按成交金额的6‰单向交纳。同年11月,深圳市对股票买方也开征6‰的印花税,我国证券市场双边征收印花税的历史开始。上海在深圳试征证券交易印花税取得经验的基础上,于1991年10月3日发布《关于对股份转让书据征收印花的实施办法》也开始对股票买卖实行双向征收,税率为3‰。
如果全部交由地税,那就等于此项巨大税源全部落在了深圳和上海。于是,只能有国税管辖,由国家统一安排。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逐渐发展壮大,中央政府逐渐加重对证券市场的行政统一管理和对证券交易印花税等市场收益的关注,在和地方政府的利益博弈中,逐步改变了证券交易印花税和地方政府的分成比例,使之成为中央政府财政税收收入的重要部分。
这也就使得证券交易印花税成为一个法律依据有所缺失、管辖特别的特殊税目。
以上回答,也是仅供参考。以官方正式回应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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