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州 市 物 价 局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郑价公〔2010〕1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
各县(市)、上街区物价局(发改委)、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规章,为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公平竞争、诚实信用、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住宅建设和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管理,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 1、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经济适用住房和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等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限价销售;其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以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为基础,结合市场供求情况自主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住房,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 2、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构成应包括: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小区内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配套建设费;企业管理费;贷款利息;法定税金;合理利润。 3、下列基础设施配套费应计入商品住房开发成本: 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邮电通讯、有线电视、消防、安防以及小区物业用房等非营业性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应按规定的或实际发生的费用列入房屋开发成本,一律纳入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内。 4、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商品住房开发成本: 开发区内营业性用房及设施的建设费用;对社会的集资、赞助、捐赠支出及其它与开发经营成本无关的费用;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国家规定不得进入成本的其它费用。 5、强化对涉房垄断行业的监管力度。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有关通知精神,加大对经营燃气、热力、自来水、电力、电话、有线电视等垄断企业价格行为的管理力度,规范垄断企业价格行为,坚持自愿委托、按工程定额合理收费的原则,严禁垄断企业强行推销商品和服务、乱收费,以减轻开发企业负担,降低开发成本。 二、严格实行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明码标价制度,增加价格透明度 1、商品住房销售必须按国家规定明码标价。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房公开销售之前,应当对许可纳入交易的所有商品住房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2、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住房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电脑查询等方式。采取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3、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每套商品住房进行明码标价,并要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明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时应当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住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内容: (1)、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 (2)、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3)、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住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朝向、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公用分摊建筑面积等。对已售的房源,房地产开发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并应当标示实际成交价格; (4) 、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5)、商品住房销售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委托单位。代收代办费用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6) 、商品住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服务企业的,房地产开发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7)、其它应予以公示的事项。 5、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变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规定及时更改明码标价的相关内容,并保存完整的价格资料以备查证。 三、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 1、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前期工程结束后,依照价格管理权限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成本和价格。未经申报核准的,不予办理预售手续。 2、商品住房销售必须严格执行预售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有任何预售行为,不得向预购人收取任何预订性质的费用。 3、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媒体、制作宣传手册及宣传单进行商品房介绍和宣传的,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严谨,不得使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示误导消费者,进行价格欺诈。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相互串通合谋涨价。 5、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公示及承诺的主要内容、事项和代收费用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不得在公开标明的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之外加收任何费用,也不得在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时委托物业服务单位追加房价外的任何费用(政府性基金及法定税金除外)。 6、任何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名义违反规定,将应计入开发成本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燃气初装费、暖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安装费、交易手续费、房地产测绘费等代收费用列在价外征收。 7、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售房合同的约定方式、约定时间足额完成室内及公用设施的配套(如燃气、暖气、有线电视、电话预留等),不得以虚假承诺的方式销售商品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兑现售房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价格承诺。承诺向购房者赠送商品或服务的,应就赠送的内容、数量、质量或服务标准在售房合同中约定。 四、严肃商品住房价格政策,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 1、进一步加大对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商品住房开发、经营过程中违反规定乱摊成本、乱收费用、价外加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从严查处,以保持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的基本稳定,切实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2、以上规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