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电视台5频道违背事实的报道引公愤
郑州电视台5频道6月5日上午11点20分播出的节目《只因拒交停车费 业主一家被群殴 》的报道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该报道在燕凤小区引起公愤。
看过此录像的不少业主认为,实事求是,匡扶正义是新闻记者最起码的行为准则,记者应该对报道内容的真实和准确性负责,报道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不编造新闻,不歪曲、夸大事实。而郑州电视台5频道刘洋记者采编的《只因拒交停车费 业主一家被群殴 》所报道的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
一,基本情况:
1, 爆料人典**女士并不是该小区的业主,其先后多次用自己的汽车堵小区大门,最多时小区门口被其堵塞的汽车达30多辆,该小区许多业主对该女士意见很大。
该女士长期不遵守小区制度,并以该小区管委会不公布账目的理由,拒交汽车停车费。果真如此吗?
事实情况是:
该小区管委会的账目,不仅张榜公布,而且按照社区的规定,均事前上报社区,接受社区的审查.且收取的每台汽车的停车费,均低于郑州市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月\车50元),该小区近百台汽车,除典**女士一人外,均按时交纳了停车费。如果典**女士借口的管委会不公布账目的谎言成立,该小区多数车主会容忍吗?社区会允许吗?显然典**女士在说谎,但刘记者采纳了其谎言。
2,由于该女士的违法堵门行为,影响了小区车辆的及时通行,为此多次引起其他车主的强烈不满,自然会引起堵门与被堵门车主之间的相互谩骂和推搡,但电视台据此说业主一家被群殴,显然与事实不符,因为该女士的父母,并没有出现过与其他业主推搡的事实,也没有此方面的证据,电视台何来“业主一家被群殴”一说呢?
3,该小区管委会成员均为60岁以上的退休干部,是不拿工资为小区业主尽服务义务的。电视台在该报道中指责该小区管委会领导打人,业主要问是哪位领导打人了,打谁了?记者有什么权利可以主管臆断的诬陷该小区管委会领导呢?
二,关于电视台的责任和思考
1,报道标题过于醒目、夸张,与事实严重不符
刘记者采编的此篇报道,,靠“标题雷人”是它的主要特征,而断章取义、说谎偏袒在报道中多次出现,例如,电视报道中出现的租房户宋大军,被记者张冠李戴的谎说成了管委会人员,而刘记者自己在该小区的整个采访过程中,并未找该小区的任何管委会成员或业主采访,难道刘记者真的不懂得“兼听则明,偏听侧暗”这个简单的道理吗?为什么要不顾事实,放肆的极力偏袒典女士呢?
2,该报道存在“有偿新闻”的嫌疑
都知道记者歪曲事实,断章取义为爆料人“伸张正义”的背后,往往存在“有偿新闻”方面的问题,这已经为许多案例所证实。
统观此篇报道,该记者歪曲事实,张冠李戴,罔顾证据的问题已经在多处出现,该小区有关业主已经对该报道下载取证,相信事实和证据并不难分辨。
刘记者应该知道“权利和义务”对等的道理,典女士不尽缴费的义务,却要享受在该小区无偿停车的方便和权利,并多次侵害了小区多数业主的合法利益。刘记者岂非要助纣为虐!
鉴于以上原因,郑州电视台领导有责任对刘记者采编的此报道派员重新调查,因为实事求是,匡扶正义是新闻记者最起码的行为准则,也为了维护郑州电视台自己的社会声誉!
附件:
中国广电记者职业道德准则
摘件:
第六条 真实报道新闻,正确引导舆论,努力传播知识,热情提供服务,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和文化需要。
第七条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应该对报道内容的真实和准确负责,报道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不编造新闻,不歪曲、夸大事实。
第八条 消息来源必须真实可靠。应深入新闻现场采集第一手信息,保证新闻要素准确无误;未经证实的消息,应加以说明;除需要对提供信息者保密外,报道中应指明消息来源。
第十条 报道中的细节必须真实,不加以拔高、想象和夸张。报道所采用的声音、图像均应来自新闻现场或与报道主题相关的采编活动,而非个人编造或拼接。
第十一条 在报道、说明、解释和评论事实时,要全面把握和正确反映社会生活的本质和主流,避免因为报道肤浅、片面而导致公众对事物的判断产生偏差或错误。
第十二条 报道一经发布,如果发现错误,应立即公开更正。
第十三条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应坚持客观公正的职业理念,坚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忠于事实,追求真理的职业精神。
第十四条 坚持准确、公正、全面、客观的报道原则。不从个人或小团体利益出发进行影响公共利益的报道。
第十五条 区分报道事实和评价事实,不将评论或猜测作为认定的事实发表。
第三十七条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应该清正廉洁,克己奉公,反对任何形式的“有偿新闻”。
第三十八条 不利用职务之便,直接或间接地为本人、亲属及其他人谋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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