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防工程停车位出售投诉的答复
尊敬的网友朋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收悉。
《人民防空法》是1996年颁布的,没有明确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属。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也回避了人防工程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但明确了“物权法定”的原则,由于缺少法律的支持,目前的人防工程都没有办理所有权登记。由于人防工程没有进行产权登记,建设单位的擅自“出售”行为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同样,业主明知道其没有出售资格,而擅自“购买”风险非常大。我们不建议业主购买这样的“停车位”,若您购买,这属于市场行为,我们不加干涉。
在建设法制政府的道路上,郑州市人防办作为人民防空工作的主管部门,是行政执法部门,只有有法可依,才能执法必严,才能依法行政。对于您提到的执法查出和制止问题,我们在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必须坚持依法行政,不能根据任何一个人的意志开展违法的执法行为。建设单位擅自“出售”人防工程停车位的情况已经成为全国的普遍现象,国家正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进行修订。
如果您还有您问,请你拨打我办政策法规处电话:67187252,或者请您来人防办面谈。
郑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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