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版普通发票票种核定的通知》(豫国税函〔2010〕94号)规范:“三、发票开具限额的核定 通用机打发票的发票开具限额在票面上不再体现,省局原则上不再要求核定开具限额,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需要核定发票开具限额,但要最大限度满足纳税人的发票需求。”。
上述内容摘自郑州市国税局的一次回复。
郑州市国税局,是如何落实“”最大限度满足纳税人的发票需求呢”?很多基层税务机关根本不按规定执行,特别是金水区和郑东新区国税局,郑州市国税局应该发布统一的标准通知,尽量满足纳税人的发票需求。漏税逃税的纳税人毕竟是少数。金水区和郑东新区税务管理机关始终没有设身处地的为广大纳税人着想!服务纳税人方便纳税人不能只是纸上谈兵!!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税务管理者应该有最基本的良知!
补充内容 (2014-7-16 09:10):
单张开票限额低、每次领购份数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