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电讯)河南柘城县一陈姓青年,骂不还口、打不还手,只因面临歹徒三人团伙严重的生命威胁时,没有坐以待毙,奋起与犯罪分子作斗争,致歹徒头目康某重伤,17天后因治疗中引发脑衰竭死亡。郑州中院初审(2011)郑刑一初字第81号判决该青年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被害人康某家属经济损失13.724699万元;河南高院(2012)豫法刑一终字第64号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郑州中院重审(2012)郑刑一初字第75号判决该青年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被害人康某家属经济损失13.724699万元。 2011年4月22日夜,在郑州市金水区胜岗村一饭店喝酒的康某伙同王xx和关x,把骂不还口的陈姓青年摁在地上,用酒瓶、凳子照头部猛击,在被证人栾xx和李xx解救的过程中,又把血流满面的被告掐着脖子抵在墙上,被栾xx救下后又被康方追打围堵在住处,在康某喝令手下找凶器并电话召集帮凶、明确叫骂着非弄死被告不可,多人劝阻不止的情况下,抢到对方非法携带的管制刀具(共两把砍刀一根钢管)中的一把砍刀,致康某当场重伤于17天后死亡。 2011年8月2日,郑州市检察院向郑州中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犯故意杀人罪。 公诉机关魏友东和程广春检察官认为,被告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最终导致康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辩护律师认为,被告骂不还口、打不还手,面对本性凶残的三个暴力歹徒,针对歹徒团伙头目康庆明确叫嚣非弄死被告不可、行凶意图十分明确的故意杀人恶性犯罪,被告当场只致歹徒团伙头目一人重伤,丝毫没有超过康庆非要弄死自己的强度和性质,也没有造成几死多伤,被告是出于防卫目的,是为了捍卫自己的生命这一重大权益,属于正当防卫。 法院王素琴和成存启法官认为,被告骂不还口是“因琐事争吵”;打不还手是“厮打”;康某没有继续殴打伤害被告就是非法侵害已经终止,被告的及时防卫是在康某电话召集帮凶、叫骂着非弄死其不可但是人尚未到的情况下,属于“趁康不备”,极具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极大;康某17天后的死亡结果证明被告社会危害大,后果严重;被告面临非法侵害,不愿坐以待毙,实施反抗重伤了康某,由康某的死亡后果可以推断出被告杀人的主观故意,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因自首情节故从轻处罚。 经了解,被告方已于今年4月18日递交中纪委的相关举报,移交河南部门后至今未有回音;面对被告陆续发帖网上的“精彩判决助飞成存启入主最高法院”、“郑州中院王素琴枉法办案天理难容”、“向全社会控诉河南检察长程广春包庇歹徒谋害善良”等曝光控诉,相关部门或人员也始终无一回应。最终结果如何,本站将持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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