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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通桥 - 郑州社区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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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不应为少数违法住改商业主开绿灯(下派单位:金水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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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6-4 09:00:5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处理中

金水区未来路

工作时间

16454小时:50分钟


                      政府部门不应为少数违法住改商业主开绿灯 侵害多数业主权益

        沈北路(现改名为福元路)拓宽改造,郑州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将临路的燕凤小区北围墙向内移5米,占用小区土地约一亩,当时市拆迁办工作人员答应比照西北环道路扩建的补偿标准,按照土地市场价补偿小区。(未来路办事处副主任任景刚当时在场并知道此事)。
    现在道路扩建已经完成,但至今,有关部门不仅一分钱未补偿小区,等同于侵占和掠夺了小区土地。而且原被拆除的理应复建的小区10,11号楼前的小区围墙,至今也未复建,不仅影响到了小区的公共安全,也给小区10,11号楼底层的业主违法住改商创造了便利,被一楼的无良业主借机全部违法住改商。导致两楼体出现多处裂缝,严重影响到了楼上100多户居民的安全。
  又一个夏天到了,住宅楼下违法开设的饭店油烟不仅增高了楼上住户的温度,也污染了空调室外机。有关业主多次到未来路名门世家反映过。
   党中央多次强调政府部门必须依法行政,不允许以任何借口,侵占人民合法利益。现在有关部门,该是到了亡羊补牢的时候了。 以上问题的解决,仅靠未来路办事处和名门世家的力量是不够的,需要引起金水区政府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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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6-4 10:39:49 |只看该作者
您好!网友,您反映的问题我办已收悉,会联系相关部门进行处理解决,请耐心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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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5-6-4 11:07:54 |只看该作者
    仅靠未来路办事处和名门世家社区的力量是不够的,金水区政府应该协调规划,房管,工商部门联合执法。此问题去年就多次反映过,金水区房管局实地查看后,去年4月还给“违法住改商”者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但他们我行我素,拒绝整改,有关部门对此处理软弱和放纵。
   不少小区业主向新闻单位投诉,去年大河报,郑州日报均派出记者,到小区实地查看,拍照,认为问题很典型,牵涉政府部门违法违规问题,准备就此做个系列报道,笔者还陪同记者有关记者到社区做了采访。社区李书记考虑一旦见报影响太大,会给金水区政府造成不良影响,要求笔者做报社工作压了稿件。
该小区住有不少省直机关干部,笔者仅是其一,他们是顾全大局的,如果还这么样的继续踢皮球,迟迟不解决问题,那办法有的是啊!    关于此,就连社区的李书记都承认,小区的业主给了很大的面子了,这么拖下去不解决问题,也实在说不过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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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5-6-4 11:30:18 |只看该作者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政府部门违法行政的问题在该小区绝非是第一次。
此前,市政府有关部门事前不公告,不听证,悄悄的将该小区5.8亩的中心花园土地过户到开发商名下,批准其毁绿建楼房。 笔者向市政府领导反映后,市政府委托市建委做出调查,市建委调查后,明确指出政府违法违规,侵害了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但市政府迟迟不做纠正,被笔者告上法院并败诉,这就是轰动河南的“中原护绿第一案”。   事后,市政府有关领导向笔者表示了歉意。笔者明确指出,你们这是敬酒不吃吃罚酒,自找的丢人现眼----------!
大河报,河南日报,中国房地产报等许多媒体都对此做了报道。
请参见互联网关键字:查询  中原护绿第一案     这方面的报道很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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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5-6-4 15:27:43 |只看该作者
您好!网友,谢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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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5-6-4 19:37:36 |只看该作者

  参阅件:

    请看金水区房管局的回复,官话不少啊:该局答复说: 已将该问题再次以书面形式报告市房管局,进一步督促落实,为什么至今一年多时间过去了,至今还在挂空挡呢?

      金水区政府房管局的回复:

                2014-5-6 10:00:25

    接到“心通桥”网民反映的金水区沈庄北路41号院10、11号楼住改商问题,我局高度重视,已由相关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于当日下午进行了实地查看,现做如下回复:
    一.基本情况
    金水区沈庄北路41号院10、11号楼底层住改商涉及12家业主和37家商户,均存在“挖门改窗”现象;经现场观测,初步认为有3家涉嫌改变内部承重结构;另有至少8家经营餐饮服务;部分业主院内存在私自搭建情况;这些商户大部分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二.具体回复
    该处住改商涉及房管部门两项职责,一是房屋违法出租问题;二是房屋安全问题。
    违法出租问题在2013年6月份我局已联合办事处对此处商户下达了违法出租限期整改通知书,并且根据职责在2014年1月20日对整改期限已到但仍未整改的12家业主和33家商户上报市房管局处理。
    房屋安全问题。本次调查了解到10号楼有3家涉嫌改变房屋内部承重结构。目前正在查验相关资料进一步认定,待认定后下发整改通知书,如逾期未整改,上报市房管局进行处理。
    投诉人还提到有关文件将区房管局列为住改商第一责任单位的情况。该问题我们已多方协调,并以书面形式向区政府报告了我局不能作为牵头部门的情况说明。目前在整治住改商的工作中均由办事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查处。
    三.处理进展
    已将该问题再次以书面形式报告市房管局,进一步督促落实。同时函告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各自职责。
    已和未来路办事处充分沟通,共同将该问题反映至区长效办,由区长效办统一协调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履职尽责。
    四.建议
    共同呼吁市政府尽快出台全市统一的住改商专项整治的方案、措施和具体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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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5-6-5 10:30:41 |只看该作者
您好!网友,谢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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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5-6-5 12:18:59 |只看该作者
                        
                           郑州市政府《关于整治规范郑州城区生产经营场所的意见》
                                 (郑政办〔2012〕54号)

          该文件明确规定,拟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相关规定外,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必须向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以及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能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业主)详细说明情况,告知可能带来的危害或影响,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
     金水区福元路燕凤小区10,11号楼“住改商”,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未来路办事处名门世家社区也明确拒绝给他们写出证明,但在两栋楼的30多商户,均取得了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区政府工商部门的做法,给违规者开了绿灯,给办事处和社区添了麻烦:
1,郑州市政府《关于整治规范郑州城区生产经营场所的意见》  (郑政办〔2012〕54号)文件,对工商部门是否有效
2,对由此产生的扰民,导致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业主,工商部门是否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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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5-6-9 15:13:56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社区网格长已于2013年7月份通过网格化信息平台进行了上报,请求上级职能部门协助处理。目前,由于办事处、社区均无执法权,仅能够通过走访及口头劝说的形式要求商户及房主尽快恢复房屋原貌。现该问题办事处及社区正在积极协调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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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5-6-9 18:09:40 |只看该作者

  政府工作应该是一盘棋,有的部门对办事处和社区工作不是补台而是拆台:

   工商管理部门具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的职责,未经厉害关系人同意,颁证(营业执照)批准两栋楼房的32户个体户在“住改商”的住宅楼房内经营,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法违规:
1, 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济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济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对物权法的司法解释,将“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明确为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即本栋楼只要有1名业主不同意住改商(楼层高低不限),就可以一票否决,有权要求住改商的业主恢复建筑物原状,赔偿损失。建筑物外的业主,也可以主张自己的利害关系。

2,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房屋不准对外出租。
3,郑州市政府2012年8月9日下发的《关于整治规范郑州城区生产经营场所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对城镇房屋中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生产经营者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7条的规定,提供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书面证明或情况说明。同时,要严格执行《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的规定。
    工商部门批准福元路燕凤小区10,11号楼的32户个体工商户,在小区住宅楼的经营行为,侵害了两栋楼房内业主的合法权益。明显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相悖。 工商部门无权置国家法律和其他业主的安全及其合法利益于不顾。


附件:
在什么情况下登记机关可以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
(1)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的;(5)依法可以撤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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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5-6-11 08:22:54 |只看该作者

参阅件:
   社区工作很难,难在上级职能部门违法违规,给社区工作添乱。 请看以下对政府职能部门的投诉内容:
对工商部门的投诉

   金水区工商局:
  郑州市政府《关于整治规范郑州城区生产经营场所的意见》(郑政办〔2012〕54号),该文件明确规定,拟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相关规定外,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必须向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以及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能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业主)详细说明情况,告知可能带来的危害或影响,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
     金水区福元路燕凤小区10,11号楼“住改商”,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未来路办事处名门世家社区也拒绝给他们写出证明,但在两栋楼的商户,均取得了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请工商部门回答:
      
1,郑州市政府《关于整治规范郑州城区生产经营场所的意见》  (郑政办〔2012〕54号)文件,对工商部门是否有效
2,对由此产生的扰民,导致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业主,工商部门是否没有责任

            金水区工商局5.10日的回复:
网友您好::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规定的通知 豫政【2014】22号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进工商登记便利化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豫工商【2014】10号第四条、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要求,工商注册登记时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无需提供“能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业主详细说明情况,告知可能带来的危害或影响,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证明。另外扰民问题您可以向环保部门投诉。
        再次感谢您的理解和信任。

对金水区工商局5.10日的回复意见:
金水区工商分局
  贵局5.10日的回复已经收到,认为:
   贵局无权对政府有关文件断章取义,采用阉割的方法,用以规避自己的法定责任:
    在向贵局投诉前,我们已经研究了 豫政【2014】22号 , 豫工商【2014】10号文件。两个文件并不矛盾。
    豫政【2014】22号文件 第九条规定:“ 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允许将居民住宅登记为住所(经营场 所)”。 豫工商【2014】10号文件第 17条规定:“市场主体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并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可以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请登记时,市场主体应当对不扰民、无污染、无安全隐患做出承诺”。
   可见两个文件将居民住宅登记为住所(经营场 所,是以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为前提条件的。而且,两个文件与郑州市政府《关于整治规范郑州城区生产经营场所的意见》  (郑政办〔2012〕54号)文件也不矛盾的。
   金水区工商部门批准福元路燕凤小区10,11号楼的32户个体工商户,在小区住宅楼一楼的经营行为,侵害了两栋楼房内楼上的业主的合法权益。明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也给政府社区工作添了乱子。 工商部门无权置国家法律和其他业主的安全及其合法利益于不顾。 是到了该纠正的时候了----------
  贵局无权对有关文件阉割以规避自己的法定责任。如果贵局的解释能够成立,那又该如何解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呢?

附件:有关文件摘件
豫政【2014】22号文件 第九条规定:“ 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允许将居民住宅登记为住所(经营场 所)”。
豫工商【2014】10号文件第 17条规定:“市场主体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并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可以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请登记时,市场主体应当对不扰民、无污染、无安全隐患做出承诺 。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治规范郑州城区生产经营场所的意见(郑政办〔2012〕54号)
二、依法执法,严格执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生产经营者颁发营业执照,负责对生产经营场所证明进行严格把关
各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新的营业执照时,要依据《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工商企字〔2009〕83号)要求,对城镇房屋中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生产经营者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7条的规定,提供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书面证明或情况说明。同时,要严格执行《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的规定,要求生产经营者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人自用的)或者《房屋租赁证》(租赁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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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5-6-11 10:56:05 |只看该作者
   
          有感于金水区政府工商局6月10日的神回复:

该神回复说。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无需提供“能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业主详细说明情况,告知可能带来的危害或影响,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证明
      如果郑州市政府的文件对金水区工商局无效,那国家工商总局工商企字〔2009〕83号文件第9条”住所使用证明“条款, 该条款明确规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厉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用房的证明文件。难道国家工商总局的文件对金水区工商局也无效吗?   
   社区和具有厉害关系的业主,均未给商户出具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用房的证明。但工商部门照样对其颁发行政许可----------------。
   可见该局不仅违法违规,侵害了住宅楼业主(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给办事处及社区增加了许多麻烦
添了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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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5-6-11 12:37:54 |只看该作者

参阅件
               来源  国家工商总局网站

    经营场所是住宅房的如何申办营业执照?需要哪些手续?

  经营场所是住宅房的,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除依法提交相关登记注册材料外,还须另外提交两份表格:
(1)《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可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窗口领取;设立登记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申请人为单位的由单位盖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变更登记由企业盖章,个体户由个体户盖章或个体户签字。
(2)《承诺书》。承诺将住宅房改为经营性用房的行为,是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并得到利害关系人同意的。承诺书须由利害关系人,即本栋楼内所有业主签字同意;再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委会)或者由业主委员会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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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5-6-11 15:56:40 |只看该作者
   
      天有不测风云啊------------------,   金水区房管局现场发现,该两栋楼存在3处破坏主体结构,拆梁毁墙方面问题突出的安全隐患。 如果出现塌楼事故,那后果将会十分严重。 当时有关工程技术人员讲过,该两栋楼房系砖混结构而不是框架结构。 如果不恢复原状和加固,会连四级地震都抗不了的,出现塌楼事件是其必然---------------------!   这个责任谁负得起呢!社区和办事处已经尽力了。一旦出现严重事故,职能部门推卸责任那是很有一套本事的。  不能吃哑巴亏吧,这个问题,办事处很有必要向区政府以文字报告讲清楚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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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5-6-11 17:42:39 |只看该作者

    将居民住宅登记为住所(经营场 所),是以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为前提条件的。

该两栋楼房,金水区工商局早在2013年7月份前,就为商户办理了行政许可(营业执照)
   业主花钱购买的住宅,作为消费者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有法律依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物权法,行政许可法中都有此方面的条款。------------------!
   无论用什么理由解释,未经厉害关系人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场所批准其经营行为,都是解释不通的,是违法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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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5-6-12 07:32:54 |只看该作者

短评:
    行政不作为与乱作为是行政上的腐败行为,行政不作为就是失职、渎职;行政乱作为其实质就是目无法纪,就是自由主义、利己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的膨胀
   政府行政不作为的危害性与行政乱作为的危害性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它是行政腐败的重要表现,不利于依法行政;它造成政府职能错位,人为地削弱行政职权的效力;它直接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对社会和谐具有破坏力。
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存在于社会生活和实际工作中。所谓“千里之堤,溃于蚁穴”,行政不作为与行政乱作为的后果是在损害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党和国家形象的同时,直接威胁着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之基。如果不从根本上加以解决,就会愈演愈烈,就会纵容敷衍了事、推诿卸责、官僚主义,助长徇私枉法、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行政腐败行为。
政府行政主体的不作为与乱作为往往是害了国家,害了人民,最终也害了自己。不作为与乱作为使相关职能部门的环环关卡“集体失灵”,导致国家宏观调控和政策遭遇 “肠梗阻”,在基层贯彻执行时“落空”。 在其位“不”谋其政,是失职行为,使社会失去应有的规范;在其位“乱”谋其政,是一种渎职行为。它不仅导致国家政令不畅、执政不力,还会损害国家经济发展大局,直接影响国家安全和人民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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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5-6-12 09:07:24 |只看该作者

    如果上级工商,房管,规划部门,哪怕有一家能真正的负起责任,履行职责,问题决不可能拖延到今天,违法者也决不敢如此猖狂的---------------------
   政府行政主体的不作为与乱作为往往是害了国家,害了人民,破坏了社会和谐。不作为与乱作为使相关职能部门的环环关卡“集体失灵”,增加了当地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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