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行为是合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该餐饮服务企业为清真餐饮,确实需要使用外国文字,同时使用了中文,因此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如果某些企业完全使用外国文字但不同时使用中文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ziliao/flfg/2005-08/31/content_27920.htm
第十三条 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第十七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