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政办 〔2016〕71号文件《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扶助保障工作的意见》规定,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减免新型合作医疗参合费用政策。开展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县 (市、区),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父母个人交纳的参合费用由政府负担,资金由郑州市、县 (市、区)财政分别负担30%和70%。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父母的参合费用由县 (市、区)自行制定减免政策,资金由县 (市、区)负担。
多年以来,荥阳市人民政府拒不执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扶助保障工作的意见》规定,强迫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缴纳居民医保费,谎称“群众先缴费,财政后退费”,实际上从未向群众退还费用。
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实事求是解释说明下列问题:
1、对于即将开始的城乡居民医保缴费,荥阳市人民政府是否取消“群众先缴费,财政后退费”措施,由财政负担独生子女家庭父母、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父母个人交纳的城乡居民医保费?
2、此前拖欠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群众多年的城乡居民医保缴费,荥阳市人民政府到底什么时候才能真正向群众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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