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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特申请网络公开管司字【2011】49号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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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1-10 17:40:4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待处理

管城区司法局

等待时间

22421小时:0分钟

申请项目
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特申请网络公开管司字【2011】49号《关于对东大街司法所进行通报批评的通知》文件内容。

理由如下
本案前后经历数年,波及范围从我区司法所调解员到社会群众,以及国内各大论坛都有激烈讨论。案件从网络引爆,就应该在网络平息,这也是处理事件的惯例。今天,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精神,请求公开管司字【2011】49号《关于对东大街司法所进行通报批评的通知》文件内容。

我们在郑州司法局版面谈论此事时,“郑州司法”管理员答复如下:“网友您好,请您按照信息公开条例,到管城区司法局申请公开。”并强调说:“......,我们没有说不公开,请您按照信息公开条例,到管城区司法局申请公开。 ”



从心通桥建设方面来说,已经把心通桥职能视定位在“网络行政”,希望管城区司法局率先在网上依法行政,垂范社会!


补充内容 (2012-1-10 17:41):
订正如下:
从心通桥建设方面来说,已经把心通桥职能定位在“网络行政”,希望管城区司法局率先在网上依法行政,垂范社会!


补充内容 (2012-1-10 17:45):
如有不详,请参考心通桥郑州司法局版面的正式答复
不敢公布管司字49号文件内容,是不是有什么“猫腻”?
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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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员

沙发
发表于 2012-1-10 20:41:3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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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1-11 13:32:2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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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1-12 09:48:5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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