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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长期以来,巩义市人社局一直认真执行国家、省、郑州市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
2002年,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人事厅转发了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医药卫生等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卫人 [2002]21 号文件)。其中,第四条明确规定:“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获得卫生专业中、初级资格的人员,表用其已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用人单位在人事(职改)部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根据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岗位设置情况,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相应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中择优聘任符合聘任条件的人员。”其中,第七条规定:“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人员,达到国家划定合格标准的考试合格人员由省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省卫生厅、人事厅可共同确定我省的考试合格标准,达到省内划定合格标准的人员由省人事(职改)部门颁发省内有效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根据《关于医药卫生等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凡持有由河南省卫生厅印制并加盖河南省卫生厅的红章及钢印、尚未加盖“河南省专业技术资格专用章”相关证书,由于不符合《关于医药卫生等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卫人 [2002]21 号文件)第七条之规定,不属于省人事(职改)部门颁发的证书。
根据《关于医药卫生等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卫人 [2002]21 号文件)第四条之规定,临床执业助理医师及临床执业医师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凡取得临床执业助理医师及临床执业医师资格后,相关用人单位可根据上述规定,聘任其担任相应职务。
谢谢您对我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巩义市人社局
201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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