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
按照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实施“预增发”工作的通知》(郑人社【2015】23号)文件第二项第六条规定:由于“预增发”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际操作前的过滤性办法,期间工作人员由于职务(岗位)变动等原因工资发生变化的,仍按现执行工资待遇职务标准执行。
由于新工资标准在2014年10月至2016年7月尚未下发,一直执行“预增发”工资。因此,公积金不需要调整。2016年8月份开始执行新工资标准。
根据《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中第十五条“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每年调整一次”的规定,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已于2016年8月—9月份按照新工资标准将公积金调整到位。如有其他疑问,可直接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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