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子湖街夏庄社区2008年制定的《村规民约》中明确规定:“出门的闺女,无论户口是否迁出,都不再享受本村村民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凌驾于宪法之上吗,现在夏庄村的村规民约不就是违反了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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