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社会公开停产整治决定的相关信息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 2021年10月27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李发旺带领直属稽查中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河南苍龙印务有限公司、河南新骐商标材料有限公司、河南通利机器有限公司、河南华之艺玻璃有限公司、郑州利恒塑料有限公司五家企业正常生产,污染防治运行正常,未发现异常排污现象;现场检查时,河南省荥阳市化工助剂有限公司、河南惠农联科动物药业有限公司、郑州豫元包装有限公司乔楼分公司三家公司处于停产状态。自2021年4月份以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该区域内河南省荥阳市化工助剂有限公司、郑州豫元包装有限公司乔楼分公司两家企业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已立案查处。在之后的日常巡查中,未发现河南省荥阳市化工助剂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冷却车间存在大门敞开等密闭不严造成废气外排的行为,同时该单位按照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现场检查建议书》的建议内容,已对成品库及冷却车间加装密封条、增加活性炭附件频次等优化措施进一步降低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郑州豫元包装有限公司乔楼分公司目前处于停产状态,该单位按照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现场检查建议书》的建议内容正在进行提标升级改造,对生产车间进行二次密闭和装修,污染防治设施与环保设施生产厂家签订合同,将对现有的污染防治设施UV光氧催化及等离子升级改造为收集率、去除率更高效的RCO环保设施,预计11月中旬完成提标升级改造。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时,应当责令排污者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限制生产延期情况和解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日期等相关信息。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前,应当书面报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前,应当告知排污者有关事实、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就同一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可以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一并告知。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和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排污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或者姓名、营业执照号码或者居民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等;(二)违法事实、证据,以及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的依据;(三)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改正方式、期限;(四)排污者应当履行的相关义务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名称、印章和决定日期。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决定书送达排污者。停产整治的期限,自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起,至停产整治决定解除之日止。排污者应当在收到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或者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作出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应当确定改正措施、工程进度、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等事项。排污者完成整改任务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自排污者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之日起解除。排污者被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排污者履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进行处理或者处罚。排污者解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解除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排污者进行跟踪检查。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1、通过郑州市政务公开网依法向社会公开《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全文。 2、督促排污者在收到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备案,并通过郑州市政务公开网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应当确定改正措施、工程进度、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等事项。 3、排污者被责令停产整治后,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排污者履行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进行处理或者处罚。 4、排污者解除停产整治后,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应当在解除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排污者进行跟踪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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