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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拖走非机动车,第二天写下“违停拖走”,先斩后奏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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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9-11-26 16:05:0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五里堡街道办事处

处理时间

2019-11-27 16:39

11月25日,在河医转盘西南角人行道没有非机动车禁停标志地方将我的电动车拖走。第二天在该地方用黄字写下“违停拖走”。为什么不先写下“违停拖走”,若有人无视警示再停车,拖走合理合法。这属于明显的先斩后奏。我当时急需照顾病人用车,只好到停车场交罚款取车。我要求贵单位给我合理的解释,退款。我保留到高一级的部门反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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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9-11-27 09:54:18 |只看该作者
网友,你好我街道没有拖车权,街道只是配合交警部门对交通秩序进行治理,在禁停区喷上“违停拖车”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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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9-11-27 11:52:09 |只看该作者
既然你街道配合公安局整顿交通次序,为什么不提前在禁停区写下“禁停拖走”告知广大交通参与者;为什么郑州公安局交警支队第三大队在你街道没有事先写下警示标识的地方就随意拖车。你街道就是这样配合公安局整顿交通次序的吗?这样的整顿是不是叫先斩后奏呢?广大交通参与者能心服口服的接受罚款吗?你街道的工作做到位了吗?一句没有拖车权就能推脱你街道的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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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9-11-27 12:03:37 |只看该作者
你街道是在几月几号才写的“违停拖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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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9-11-27 16:26:12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我单位无执法权,只是配合交警部门整治交通秩序。按照《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人行道内禁止停放非机动车。您所指的河医转盘西南角人行道属于禁停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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