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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1933年以前出生的60岁以上独生子女父母不能领取奖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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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4-11 10:08:5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状        态:已处理

处理单位:郑州市人口计生委

处理时间:2012-12-3 17:17

          新出台的<郑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办法>中奖励扶助对象界定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为何要把80周岁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排除在外?依据为何?这样规定是否有失公平?1933年之前出生的人就不可能是独生子女父母吗?年龄越长的老人才更需要加大力度奖励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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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4-12 14:16:37 |只看该作者
    您好!《郑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办法》中对发放对象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界定是参照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来定的。主要基于以下原因:国家自1973年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群众的生育行为一般是在40岁以前完成的,所以对于1973年当年大于40岁(即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群)的人群就未纳入奖励扶助对象范围。如有疑问,请拨打郑州市人口计生委电话67883389、67883343咨询。感谢你对人口计生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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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4-12 14:36:13 |只看该作者


既然是城镇的政策,参照农村奖扶已经有所不妥,应该根据咱们市的实际情况加以改进。更何况“已婚育龄妇女”的年龄界限在49周岁,说明40岁之后仍有生育能力,现在社会上40岁以后要孩子的家庭大有人在,1933年之前出生的独生子女父母在有生育能力的情况下,响应国家政策从而坚持只养育一个子女,为何不纳入奖励扶助范畴?如此规定我认为有失公平。望计生部门严谨斟酌、全面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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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4-12 14:42:20 |只看该作者
既然是城镇的政策,参照农村奖扶已经有所不妥,应该根据咱们市的实际情况加以改进。更何况“已婚育龄妇女”的年龄界限在49周岁,说明40岁之后仍有生育能力,现在社会上40岁以后要孩子的家庭大有人在,1933年之前出生的独生子女父母在有生育能力的情况下,响应国家政策从而坚持只养育一个子女,为何不纳入奖励扶助范畴?如此规定我认为有失公平。望计生部门严谨斟酌、全面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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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4-6-19 16:06:02 |只看该作者
说的太好了 ,我们开封也是这样,按照1933年为界限,这根本不公平!上面回答:“主要基于以下原因:国家自1973年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群众的生育行为一般是在40岁以前完成的,”也承认是群众的生育行为“一般”,那么请问如果情况不是一般,而是特别呢?国家政府对于特别的群众难道就不应该考虑吗?早十几年只养育一个孩子根本都非常困难了,60年连个树皮都没得吃。刚推出来独生子女的时候拿我们做榜样做楷模的,现在老了没人管了,就给我们划到一般以外的情况。这样国家做合适吗?贴主你要是已经解决可以告诉我方法。如果没有解决我们一起去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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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4-6-19 16:07:08 |只看该作者
说的太好了 ,我们开封也是这样,按照1933年为界限,这根本不公平!上面回答:“主要基于以下原因:国家自1973年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群众的生育行为一般是在40岁以前完成的,”也承认是群众的生育行为“一般”,那么请问如果情况不是一般,而是特别呢?国家政府对于特别的群众难道就不应该考虑吗?早十几年只养育一个孩子根本都非常困难了,60年连个树皮都没得吃。刚推出来独生子女的时候拿我们做榜样做楷模的,现在老了没人管了,就给我们划到一般以外的情况。这样国家做合适吗?贴主你要是已经解决可以告诉我方法。如果没有解决我们一起去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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