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今年3月份反映原大岗刘乡土地所有关人员违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城镇居民(公职人员)李秋珀办理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一事,至今(现属于航海西路办事处)不如实答复我们提出的问题。下面的内容是我们要航西办事处的有关领导解答的问题。
农村宅基地是国家给予农民的福利待遇,通过无偿划拨给农民长期使用,这是国家给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的具体体现。请问李秋珀是农民吗?她具备什么资格享受村民待遇?
土地所说:“当时给李秋珀办证是够分户标准的”。而且3月15日航西办事处在新通桥网回帖又说“1、农村集体土地上宅基地审批、焕发权限在县(区)人民政府。2、1999年有区政府统一安排焕发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当时焕发证时,对户籍没有严格限制和规定。”纯属一派胡言,是在践踏法律,对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是在推卸责任。我们有很多疑问希望航西办事处的领导给我们解答。 首先他们违反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知法犯法并造假给不具备资格的城镇居民办理农村村民集体宅基地使用证。 1、王金香是的李江沟村二组村民是不争的事实,1997年去世。请问两年后,1999年将她的宅基地进行重新分成两户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请问王金香的孙女李秋珀是村民吗?她具备什么资格,可以分户得到奶奶王金香原宅基地的使用权? 3、在进行对王金香(生育四个儿女)宅院分户时,王金香的子女们同意了吗?谁给的权利,可以剥夺王金香其他子女们的权益? 4、既然说是“够分户标准”为什么还要造假,由乡土地所给李秋珀开出的证明,证明李秋珀是李江沟村民?而不是李江沟村组的证明。 5、既然说是“够分户标准”为什么还要用偷梁换柱,将王金香的宅基地使用证号012169,变为李秋珀的原证号?按原证号这样推算的话,当年李秋珀不满20岁就有了自己的宅院了? 6、既然说是“够分户标准”为什么给不是村民的李荣均开具,证明“李荣均是李江沟村民,在1988年经乡、村、组三级审批分给李荣均一处宅基地235.2平方”又怎么会批在王金香的宅基地院内?1988年王金香还健,在就把她的宅院分户了?而且是一女三嫁真是可笑。 7、说什么“对户籍没有严格限制和规定”难道就可以无视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就可以利用工作之便欺上满下,用造假欺骗等手段为他人谋私利? 8、说什么“对户籍没有严格限制和规定”就可以侵犯我们的权益,将我们用下乡安置费盖得房屋划在李秋珀的使用证内? 9、说什么“对户籍没有严格限制和规定”不严为什么有几户地地道道的李江沟村民宅院已批不给办证?而给不具备农村村民资格的城镇居民(公职人员)办理了农村宅基地使用证? 在大量的事实证据面前,希望土地所的领导站出来以实事求是的精神,法律为准绳。解答我们的疑问。常言说得好“解铃还须系铃人”。任何人办任何事都不能超越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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