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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的报案材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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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5-27 11:40:4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处理中

巩义市

工作时间

19953小时:22分钟

公开的报案材料

报案人:刘玉香,女,汉族,1965116日出生,住巩义市站街镇南岭路7号。

嫌疑人:赵公召,男,汉族,19581012日出生,住巩义市园丁街83号楼附17号。系巩义市档案局职工。

嫌疑人:刘会峰,男,成年,住巩义市烟草局家属院。院系北山口供销社主任。

报案请求:

依法追究嫌疑人赵公召、刘会峰涉嫌强迫交易的刑事责任,保护报案人的合法房地产不受其犯罪行为侵害。

报案事实:

我于20079月购买杜甫像后310国道东的巩义市农业银行北山口营业所房地产,与赵公召购买北山口供销社的房产相邻,赵公召与我的土地使用证都是北山口供销社的户名。我在购买房地产过程中,经巩义农行、北山口供销社与我达成三方协议,内容是北山口供销社应过户给农行的土地使用权,直接过户给我,北山口供销社依据该三方协议,给我出具了土地、房产过户所需的相关申请及证明材料。

当我拿着北山口供销社主任刘会峰给我出具的土地、房产过户手续,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房地产过户过程中,赵公召与刘会峰勾结在一起,将北山口供销社2001年诉赵公召一案,巩义法院(2001)巩民初字第780号调解书确认过的双方合同进行变造,以变造后超出土地使用权证书1.717亩合同,由赵公召向法院起诉北山口供销社进行虚假诉讼,要求将包括我购买农行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全部过户给赵公召,和给付赵公召8万元费用。在刘会峰给我出具房地产过户手续几十天后,刘会峰代表北山口供销社与赵公召在法院达成(2007)巩民初字第44号调解书,将北山口应当过户给我的土地使用权过户给赵公召,随后,法院依据该调解书将我的房地产查封。经过我提出执行异议和进行诉讼,最终巩义法院以(2011)巩民再字第1号判决书判决,撤销了(2007)巩民初字第44号调解书,但在2008年初至今,赵公召以垃圾堵门、在我院内垒猪圈、在我大门上书写侮辱性语言、摘走我一扇堵门等手段,强行让我把我的房地产卖给他,在我不同意卖,将堵我堵门的垃圾清运后,由四处诬告我的亲戚插手经济纠纷,对我亲戚进行跟踪、领着多人到我亲戚家进行威胁等,还对我进行威胁。在我亲戚给我做工作,要我讲房地产卖给赵公召,在检察院主持商议时,赵公召费强求以他出的价格买我的房地产,我不同意,他当着检察院干部的面,对我进行威胁,说:“我就出这价,你卖也的卖,不卖也得卖给我!”我坚持不卖给他时,在检察院内,赵公召就要动手打我。20131月  日,又堆垃圾将我的大门堵住,还在附近安装探头进行非法监控。当我要清运垃圾时,赵公召动手就打我,说,“这房子你不卖给我,你就住不成,也要不成!”至今,垃圾还堵着我的大门,被摘走近4年的大门也没有还给我。

赵公召、刘会峰为低价强买我的房地产,先是二人勾结进行虚假诉讼,后是赵公召采取强制手段,强迫我与其交易,侵害了正常的公共交易秩序,侵害了我的合法利益,使我的身心也受到极大伤害。

鉴于上述,我强烈请求公安机关对赵公召涉嫌强迫交易的犯罪行为依法予以惩处,以维护正常的公共交易秩序,保护我的合法财产和身体健康不受犯罪行为侵害。

此致

巩义市公安局

报案人:刘玉香

20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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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3-5-27 15:07:25 |只看该作者
已看到,已转相关部门核实处理。
处理满意度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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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南柯黄粱  这个案子已经出现很久了,我都看到很多次了。  发表于 2013-5-27 18:15
处理状态: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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