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河南天伦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天伦路9号院琥珀名城小区分四期开发。郑州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划分的一至三期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一至三期的物业管理区域内,违规收取临时停车费已经几年了,怎么没人管理呢?
一至三期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第四章第九条)内约定的车位使用费按露天车位40元/个•月、车库车位160元/个•月交纳停车费。
天伦物业现在不办理停车卡(先期办理停车卡),现在全部采取临时停车收费,收费标准如下:
机动车地面临时停车90分钟内不收费,超过90分钟临时停车收费为4元,每增加1小时增加收费1元,每日最多10元。
此收费标准没有经过物价批准,也没经过业主调查问卷,私自收费!
因此,针对以上关于地上停车收费标准有合同约定的,物业公司与业主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而物业公司在一至三期的物业管理区域内针对临时停车收费并没有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也没有征得小区业主同意,此费用为不合理收费。
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小区地上公共部分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郑价公〔2004〕2号)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反映此问题请求查处违规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