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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芝田镇卫生院原防保科科长被判刑后仍未被开除公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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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5-30 15:07:0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巩义市

处理时间

2013-6-7 17:50

2013年5月4日  我是芝田镇众多村医的一个代表,芝田卫生院原防保科科长乔凌辉,多次对村医们
实施敲诈,并收取保护费,据我了解,被她敲诈的村医不下数十人。


补充内容 (2013-5-30 18:54):
而且还在缴纳社保,请记者跟进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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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3-5-30 15:21:35 |只看该作者
已看到,已转相关部门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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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板凳
发表于 2013-6-5 13:27:56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近日,巩义市卫生局、巩义市人社局调查核实了芝田镇卫生院原科长乔凌辉的情况。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乔凌辉,女,1971年10月生,巩义市芝田镇人,中专学历,系巩义市芝田卫生院工人,原防保科科长。2011年8月25日,乔凌辉因犯受贿罪被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1年12月5日,乔凌辉被开除党籍。

2011年6月,乔凌辉在羁押期间,巩义市卫生局、芝田镇卫生院根据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规定,停发乔凌辉工资,至今未安排工作。

2012年8月,国家人事部、监察部颁布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四十七条规定,教育、医疗卫生、科技、体育等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工作的实际情况,与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国务院监察机关联合制定具体办法。但具体办法现未制定。第四十八条规定,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不溯及以往。

国家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及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人核发〔1989〕第2号)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其职务自然撤销,安排不叙职务的临时工作。为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特长,除利用专业技术进行犯罪活动被判缓刑的外,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安排其一定的技术工作。降低原工资待遇,按低于开除留用察看人员工资待遇发给临时工资。缓刑期间悔改表现好的,缓刑考验期满后可以分配正式工作,重新确定职务和工资等级;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巩义市卫生局、巩义市人社局对乔凌辉的以上处理,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2013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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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6-7 15:53:22 |只看该作者
可恶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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