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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青年报曝光世界文化遗产嵩山毁林建坟(下派单位:登封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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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8 09:23:35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登封市林业局

处理时间

2013-12-16 15:56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
    登封四名干部
    一个是农行退休干部,儿子是农发行营业部主任
    一个是人社局干部,儿子是农行干部
    ■河南青年报见习记者 宗隆隆 文/图
 
    国务院出台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明令禁止在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砍伐树木、修建坟茔,然而登封市有4个干部“不信邪”,他们在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砍了树、建了坟,还声称得到有关部门的许可。
 
    这4个干部是:刘嵩山,登封市农业银行退休干部,他的儿子刘树民是登封市农业发展银行营业部主任;刘学德,登封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干部,他的儿子刘树军是农业银行干部。
 
    现场   70余桃树被拦腰砍断  新修坟茔墓碑耸立

    事发地点位于嵩山脚下景点崇福宫后约30米的山坡上。6月26日,河南青年报记者跟随当事者刘炎涛爬到半山腰,发现有片林地的桃树被拦腰砍断,部分树木已被连根拔掉。被毁的林地上建起两座坟墓,一座坟前立有水泥墓碑。
 
    刘炎涛说:“这些桃树是我父亲为了响应国家植树育林号召栽种的,树龄都有十多年了。”刘炎涛还告诉记者,1999年,嵩山风景区鼓励个人在荒地种树。2000年,父亲共种植桃树400余棵,71棵桃树长大,并于2008年进入盛果期。
 
    2013年4月,刘炎涛父亲前去果园查看,发现71棵果树已遭腰斩。果子每年经济损失估计达11900元。
 
    刘炎涛称,经其了解,2012年,刘嵩山、刘学德、刘树民、刘树军等人在桃园内偷埋坟墓两座。并于2013年春节后,将桃园71棵果树中的60棵树拦腰砍断,11棵连根拔掉。
 
    争端 建坟者疑有“背景” 称毁林经有关部门许可

    据当地居民称,在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毁林建坟的刘嵩山和刘学德是兄弟,刘树民是刘嵩山的儿子,刘树军是刘学德的儿子。
 
    其中,刘嵩山是登封市农业银行退休干部,刘学德是登封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干部,刘树民是登封市农业发展银行营业部主任、刘树军是农业银行干部。
 
    刘炎涛说,2012年,刘学德找人看风水,看到刘老汉桃园是块“风水宝地”,便将坟墓偷建在此。
 
    “党的干部竟然迷信,为了‘财源广进’偷埋祖坟,后来我父亲要求他们迁坟,他们不听,反而因为‘桃树下不能埋祖坟’的迷信说法,把71株桃树尽数砍伐。”刘炎涛说。
 
    6月21日,有媒体就此事采访刘学德,在采访视频里,刘学德声称此事经过当地居委会、森林公安局、嵩山风景区管委会等部门允许。
 
    6月26日,河南青年报记者采访此事,刘树民拒绝接受采访。
 
    疑惑  报案两个月 森林公安局未作答复

    4月28日,刘炎涛向登封市森林公安局报案,一直到6月中旬,森林公安局一直未给出答复。
 
    “我不知道是不是跟刘学德的公职人员身份有关,我家树被砍这是实情,可是报案两个月,公安局一点动静都没,不得不让人怀疑!”刘炎涛说。
 
    登封市森林公安局政委范志峰告诉河南青年报记者,案件正在侦查,不便透露。当记者问到从4月份到6月份两个月时间案件为什么没有进展时,范志峰说:“因为损失评估结果一直未出来,影响了案件进展。”
 
    对于该局“是否同意刘学德毁林建坟”的疑问,范志峰拒绝回答。
 
    走访   当地林业、景区等部门否认同意毁林建坟

    在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毁林建坟是否得到有关部门许可?记者先后走访了登封市林业局、嵩山风景区管委会等部门。
 
    在登封市文物局,该局宣传科李明霞科长否认了同意毁林建坟的事,并称该局在得知此事后,已经做出处理,责令刘学德迁坟复林,但刘学德一直拒不迁坟。
 
    嵩山风景区管委会执法大队也表示绝不会允许在保护区内毁林建坟的行为,执法大队也会尽快对此事作出调查并处理。
 
    河南青年报记者还联系到登封市嵩阳办事处嵩溪园居委会,该办事处赵姓负责人也否认了同意毁林建坟之说。
 
    法规   世界遗产保护区内禁止建坟

    据了解,登封市早有明文规定,在嵩山自然保护区范围之内禁止新建任何建筑、坟茔,更不能破坏地表、植被等。
 
    登封市文物局宣传科科长李明霞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将处以五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
 
    国务院2006年出台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更是明令禁止在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砍伐树木、修建坟茔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刘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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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6-28 11:23:2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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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7-17 10:03:16 |只看该作者
自接到“心通桥”转办案件后,我局立即组织人员落实情况,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此案件在2013年6月14日我局已经通过市长电话室进行了受理,接到案件后,登封市森林公安局局长周光辉立即指派登封市森林公安局直属派出所所长李彦敏、副所长霍义昌、民警闫淑娟赶往现场,对现场进行调查。
     经调查,2012年5月,由于刘松山家祖坟需要迁移,刘松山和其弟刘学德、及其侄儿刘红军,经过观察决定自己将其祖坟地址选到刘三林家的桃树园内(当时刘松山不知道迁坟的这块地是谁家的地)随后刘松山和刘学德其侄儿刘红军(刘松山组织者)在没有给任何人打招呼的情况下,刘松山、刘学德的父亲坟,刘红军父亲(刘松山的三弟)的两座坟迁到刘三林家的桃树园内,迁过坟后才知道是刘三林家的桃园,刘松山在去上坟的路上见到刘三林,并与刘三林协商将刘松山埋坟地内的桃树嫁接一下,当时双方未签订协议只是口头协议。2013年3月份刘松山没给刘三林打招呼的情况下,就组织人员将刘三林家62株大小不等的桃树全部嫁接成杏树,刘三林发现后找刘松山理论双方就开始协商,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刘三林就委托刘炎涛报案。
      二、案件处理情况
      原告刘三林委托人刘炎涛(刘三林二儿子)要求依法处理刘松山毁树并在林区内埋坟的违法行为,并赔偿损失。
     1、由于刘松山年事已高七十多岁身体又不太好,给我们调查询问增加了难度,经过我们不懈的努力案件已查清。本着社会和谐、社会稳定的原则,我们办案民警努力做双方工作主动调解,经过二十多天努力效果不太理想至今未达成协议。
      2、刘松山在未给刘三林家协商情况下私自将刘三林家的桃树嫁接,由于嫁接影响树木生长及果实产量,我们森林公安部门无法认定具体损失,2013年5月24号我们森林公安部门聘请登封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树木损失勘查确认,待价格认证后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3、关于景区内埋坟一事,我们森林公安局直属派出所会同河南省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景区执法大队联合执法,下发整改通知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将两座坟迁出,现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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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8-22 08:15:19 |只看该作者
自接到“心通桥”帖子后,我局立即组织人员落实情况,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基本情况
此案件在2013年6月14日我局已经通过市长电话室进行了受理,接到案件后,登封市森林公安局局长周光辉立即指派登封市森林公安局直属派出所所长李彦敏、副所长霍义昌、民警闫淑娟赶往现场,对现场进行调查。
经调查,2012年5月,由于刘松山家祖坟需要迁移,刘松山和其弟刘学德、及其侄儿刘红军,经过观察决定自己将其祖坟地址选到刘三林家的桃树园内(当时刘松山不知道迁坟的这块地是谁家的地)随后刘松山和刘学德其侄儿刘红军(刘松山组织者)在没有给任何人打招呼的情况下,刘松山、刘学德的父亲坟,刘红军父亲(刘松山的三弟)的两座坟迁到刘三林家的桃树园内,迁过坟后才知道是刘三林家的桃园,刘松山在去上坟的路上见到刘三林,并与刘三林协商将刘松山埋坟地内的桃树嫁接一下,当时双方未签订协议只是口头协议。2013年3月份刘松山没给刘三林打招呼的情况下,就组织人员将刘三林家62株大小不等的桃树全部嫁接成杏树,刘三林发现后找刘松山理论双方就开始协商,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刘三林就委托刘炎涛报案。
    二、案件处理情况
原告刘三林委托人刘炎涛(刘三林二儿子)要求依法处理刘松山毁树并在林区内埋坟的违法行为,并赔偿损失。
1、由于刘松山年事已高七十多岁身体又不太好,给我们调查询问增加了难度,经过我们不懈的努力案件已查清。本着社会和谐、社会稳定的原则,我们办案民警努力做双方工作主动调解,经过二十多天努力效果不太理想至今未达成协议。
2、刘松山在未给刘三林家协商情况下私自将刘三林家的桃树嫁接,由于嫁接影响树木生长及果实产量,我们森林公安部门无法认定具体损失,2013年5月24号我们森林公安部门聘请登封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树木损失勘查确认,由于刘三林无法提供桃树被损坏所造成损失的有关证据,导致物价部门无法认定损失,致使案件陷入僵局。市森林公安局无法按照有关条例进行依法处理。
3、关于景区内埋坟一事,我们森林公安局直属派出所会同河南省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景区执法大队联合执法,由于刘学德拒不配合,河南省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景区执法大队找不到当事人,案件工作进展缓慢。按照法定程序,河南省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景区执法大队下一步将《留证送达通知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被告(刘学德),按照《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处罚3000元,一个月内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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