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马建森,男.197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八千乡东王马248号。 被控告人;新郑市公安居交通巡逻大队二中队。 请求 事项 1请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在处理控告人与戎根磊交通事故案件中 违法办案的责任; 2请求责令被指控人因违法办案给控告人造成的各项损失。
事实及理由
2012年5月18日19时30分,控告人驾驶电动车行驶至新郑市八千乡东王马村西与尉氏县岗李乡东戎村,戎根磊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发生事故,被戎根磊撞伤,事故发生后,被控告人接警到达事故现场,在做完现场勘察和协调后,让控告人等候处理,后来,被控告人告诉控告人说;戎根磊伤情非常严重,头部需要开颅,最好的解决方法,就是你们达成协议,各自承担各自的费用,互不追究。我当时说戎根磊逃逸,应负全责,而被控告人以我发生事故地点系乡村道路为由,拒不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在欺骗和隐瞒事实真相情况下,让我妻子和戎根磊家属达成了协议,协议签订后,我妻子将协议拿给我看,我当时就不同意,感觉上被控告人的当了,后来又经过多方打听,得知,戎根磊根本不像被控告人说的那样严重,事实上戎根磊根本没受什么伤,这都是戎根磊与被控告人串通好的,得知事情真相后,在我的再三要求下,被控告人与2012年6月5日给我出具了一份证明,证明内容是我发生事故的时间、 地点、 及戎根磊逃逸的事实。
综上,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作为国家公安机关,负责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部门,担负着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神圣 职责,然而,在处理该交通事故案件中,违法办案,比依法。
控告人出具事故认定书,却与另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我的利益,在欺骗隐瞒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在被控告人单位让我与对方达成了互不追究的协议,导致我丧失了胜诉权,事发至今,我已经躺在病床上近一年,还需要做二次手术,且身体一构成了残疾,巨额的医疗费用我已负担不起,这一切,都是被控告人造成的,为此,恳请各级领导为我做主,督促交警二中队尽快给我一个满意的答复。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事故立案后,双方未提出调解申请,现双方私下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戎根磊、马建森二人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车损等一切费用各自承担。
2、双方签字后生效、互不追究。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调节达到协议,各方签字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警察、刘文秀、冯广伟
2012年5月31日
证 明
2012年5月18日19时30分许,新郑市八千乡东王马248号村民马建森(男,1973 年 08 月 17 日 出生, 身份证号为;410*******08175017) 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八千乡东王马至和庄镇大路韩村乡间公路由西向东行至东王马村西时,被一辆对向行驶的两轮摩托车撞伤,出事后,摩托车逃逸,经过多方调查至今违法线索。
特此证明!
新郑市公安局交巡警二中队
二0一二年零六月零五日
我去找 信访局没解决, 又找优化局退了半月、没有给答复 。 我去交警大队他一直没给答复。 后来我又去优化局他说调查调查 半个月左右我去问他 他说事情结束了 ,我叫他程序写写,他不写。 我对他答复不满意 。我不明!白稀里糊涂、他说案子可接了 。
我没办法才向你们反应, 希望你们给我一个满意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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