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质询新郑市公安局交巡警二中队,交巡警二中队情况回复如下:
2012年5月18日19时30分,新郑市八千乡东王马村马建森驾驶电动车行驶至新郑市八千乡东王马村西与尉氏县岗李乡东戎村附近,与戎根磊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马建森、戎根磊受伤。事故发生后,我中队民警迅速到达事故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处理,2012年5月31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并到我中队办理了事故结案手续。2012年6月5日,当事人马建森的妻子魏凤敏又要求民警给其出具了对方摩托车肇事逃逸的证明,然后魏凤敏又持“逃逸证明”和“调解书”到市信访办、优化局、交巡警大队等部门上访,要求处理相关的民警并要求我中队赔偿其因事故造成的损失。
新郑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对此事进行调查后,认为我中队印章管理人员朱胜利、李宏亮在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管理好本单位印章,致使马建森凭加盖事故处理公章的虚假证明骗取国家新农合资金,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该二人行为属于工作失职。2013年7月12日,新郑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朱胜利、李宏亮做出了党内警告的处分决定。
对于当事人马建森的妻子魏凤敏所提出的两点请求事项,既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常理。首先,魏凤敏请求依法追究我中队在处理马建森与戎根磊交通事故案件中违法办案人员的责任,我中队民警在处理该交通事故中完全是依照法律规定按程序办理,没有违法办案的情况,经当事人要求出具的虚假逃逸证明,新郑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已经处理完毕。其次马建森的损失是由于交通事故所致,并不是我中队造成的,而且我中队也不存在违法办案的情况,既然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就应当履行,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办案单位的程序已经进行完毕。特此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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