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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尚城华府16#楼的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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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8-8 18:00:4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处理中

巩义市

工作时间

19576小时:34分钟

第一部分:
1、到底具不具备交房条件——如果不涉及国家机密的话,要求公示所有能说明问题的文书资料。
2、。
3、合同上的霸王条款问题——违约金,要求拿出国家规定。
4、物业收费问题——巩义物价局并不认可他们的一级收费资质,但仍按一级收取,且小区内黄土裸露,燃气不通等,,要求给出明细,包括费用去向,暂不该收取的必须退款或冲抵下一阶段的物业费。
5、装修管理费是何物???望释疑。

第二部分:
        今闻巩义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对网友发出邀请:到房管中心物业管理科找相关工作人员当面共同探讨和解决问题。
      首先,对房管局领导的高度关注此事的进展感激涕零。
      其次,我们坚决拥护党的领导,拥护咱政府部门做出的每一个行政决定,因为全国上下都在学习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我有一万个理由相信政府会站在我们弱势民众一边的。
       第三、不是我们不想去面谈,主要考虑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工作时间问题,大家都是周一到周五上班(有的还在周边的乡镇上班)、包括咱局也是,所以时间上错不开;二是这里的问题牵涉部门较多,就算抽出时间到咱局里了,有很多涉及其它局的问题,还是不能全面解决。

        基于以上几点,同时为了不造成更大范围的影响,为了俺的家——尚城华府,为了咱共同的家——巩义市,我在此提出以下建议:
由所涉及的部门共同出面(包括房管局、物价局、开发商、物业公司等等),指定时间(周六、日)、指定地点,召开专场协调会,并且把时间地点电话通知到每位业主,愿意参加的都可以来讨论解决问题。我想此举必定会赢得我们这一大群小伙伴们的心的。

           不当之处,敬请各位领导批评指正!!谢谢!!!
                                                    揖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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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8-9 09:12:18 |只看该作者
已转巩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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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板凳
发表于 2013-8-9 10:55:57 |只看该作者
看到,已转相关部门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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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8-9 13:51:29 |只看该作者
希望这次有下文,有对违约金的正面给力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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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3-8-12 08:50:43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针对您提出的尚城华府物业收费、装修管理费问题,我局答复如下:

1、关于物业费问题。根据《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郑价公[2004]2号)第七条规定:我市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业主在签定房屋买卖合同时约定了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双方按约定执行。

尚城华府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不是经过物价和房管部门审核确定的,其服务档次和收费标准是由小区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明确的,执行市场调节价,所以不能办理《收费许可证》。华府物业的收费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来执行,收费标准向我局存案以备查考。另外,根据省、郑州市物业政策制定机关的解释:物业公司的资质等级与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没有直接联系。

近年来,我市新建并交付业主使用的住宅小区,事先都与业主按照一级物业服务标准签订了合同,但因小区入住率较低,且考虑到物业服务质量与标准需要持续跟踪考核等因素,为加快推进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市场化进程,促进市场竞争,经我局与房管部门研究决定,对这些达到三级以上条件的住宅小区暂不办理《收费许可证》,其硬件设施和配套设备基本达标的,统一按照现行物业管理政策及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进行收费备案。尚城华府住宅小区业主与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河南华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物业费和河南华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备案的收费标准均为1.15元/㎡•月。

2、关于装修管理费问题。经调查,您反映的情况属实。按照郑州市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郑价公[2004]2号)第十五条“业主或使用人房屋装修期间,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向业主或使用人、装修人收取正常物业服务费以外的其它任何费用。装修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由业主或使用人自行按规定处理的,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收费;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处理的,清运收费按规定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之规定,该小区物业服务公司除按装修协议收取垃圾清运费外,不得再收取装修管理费用。装修保证金属押金性质,在装修结束经物业公司验收合格后退还业主。我局已责令该小区河南华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限期退还多收取的装修管理费用。请您尽快与我局电话64381545联系,以便问题尽早解决。

特此回复


                                                                                                   巩义市物价局
                                                                                                 2013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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