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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区纪检部门调查情况结果不真实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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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3 21:28:2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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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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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8-14 17:25

        今年3月份我们实名向中原区纪检部门反映原郑州市中原区大岗刘乡土地所的工职人员冯百祥(时任所长)、郑惠斌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协同中原区中原西路办事处的公职人员李秋珀城镇户口(从出生到今天都是城镇户口),造假变村民骗取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一事。2013531日纪检部门赵主任把调查的情况如实反馈给我们,主要内容有以下5点:     

      1、王金香在李江沟有一处“祖传”宅院,有401.3平方米。1997年王金香去世后,她的宅基地使用证由儿子李荣均持有。

     21998年换证时李荣均拿着女儿李秋珀的身份证去土地所要求将一个院分成二个,一个办在李荣均自己名下235.2平方米,一个办在李秋珀名下166.1平方米。

    3、由于李荣均家条件够分户标准,根据李荣均个人申请和在地界图表签字认可后,1999年颁发了农村宅基地使用证。

     4、关于开证明说李秋珀是村民一事,据当事人冯百祥、郑惠斌说“当时主要是依据村民的身份证和村民签字的相关图表和村干部指认,对持证人是否是村民身份没有严格的规定,李江沟村有很多人户口不在村也办了证。”

    5、综上所述,可以说没有证据证明冯百祥、郑惠斌有违纪的行为。

        纪检部门在确凿的证据面前,调查出如此不真实的结果,是我们难以置信的。我们认为纪检部门的调查结果是不符合事实的,不负责任的。因此我们对调查结果不认可。

       事实:1、王金香李江沟村民,在村里有一处老宅院,面积有401.3平方米。1997年王金香去世后,她的宅基地使用证由儿子李荣均持有。(宅基地使用证号012169此宅号1986年就有,复印件为证)

疑点:为什么在1988年王金香在世时,她的宅院已经,经过三级审批分给了李荣均了235.2平方米。(李荣均是城镇户口)(有乡土地所证明和地界表为凭)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之规定。

        事实2、在1998年李秋珀的丈夫周辉时任中原区公安分局副局长时,通过冯百祥、郑惠斌用造假偷梁换柱等手段,为中原西路办事处的公职人员李秋珀开具证明“证明:兹有我乡李江沟村村民李秋珀原证号为郑金宅字第012169号,面积为166.1平方米。特此证明 99年元月”。 盖的公章是郑州市中原区大岗刘乡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所”(有复印件为证)

        疑点:李秋珀是城镇户口公职人员,(不争的事实)为何要有乡政府来证明李秋珀是李江沟村村民呢?而不是李江沟村委会或村小组呢?012169的宅证号原本是王金香的,怎么变成李秋珀的原证号了?

      事实   3中原区原大岗刘乡土地所给李荣均开的证明“兹有我乡李江沟村村民李荣军(均字都写错)1988年经乡、村、组三级审批分给宅基地一处,面积为235.2平方米。特此证明   落款是大岗刘乡土地所  1999年元月  盖的公章是郑州市中原区大岗刘乡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所”(有复印件为证)

        疑点:既然乡政府土地所证明在1988年经三级审批分给李荣均一处面积为235.2平方米了。调查结果却是:“1998年换证时,李荣均拿着李秋珀的身份证,去土地所要求将一个宅院分成二个,一个办在李荣均自己名下235.2平方米,一个办在李秋珀名下166.1平方米。前后矛盾,怎么解释呢?

        疑点:调查结果:“由于李荣均家条件够分户标准,根据李荣均个人申请和在地界图表签字认可后,1999年颁发了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怪?乡土地所证明李荣均在1988年就有一处235.2的宅院,乡土地所还证明李秋珀在1999年前就有原证号为郑金宅字第012169号,面积为166.1平方米。在1998年不知土地所是怎么分的户?而我们从未见到过李荣均要求分户的申请书等相关手续资料,而且地界表上李荣均的签名是伪造的。(有笔记可对)

      以上所述:有真凭实据,事实胜于雄辩,事实是不会被谎言所掩盖的。冯百祥作为土地所所长(时任)和郑惠斌一起帮助编造如此虚假证明….等。漏洞百出、疑点之多。我们不知纪检部门是怎么调查的。李荣均已于2007去世,他们现拿死人做挡箭牌,所有的办证的事情都说是李荣均要求办的,退一步说即便是李荣均要求的,难道土地所的工作人员就可以违反法律所规定吗?就可以造假吗?这是在找借口,推脱责任,掩盖他们违纪违法的行为,能说得过去吗?在大量事实和证据面前,中原区纪检部门调查结果却是:“可以说没有证据,证明冯百祥、郑惠斌有违纪的行为”。我们很不能理解中原区纪检部门是依据什么做的调查?我们希望纪检部门认真地去调查,还事实的真相。李岚1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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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4 10:32:4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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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4 17:25:1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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