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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绿城土地被非法买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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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8-16 13:51:2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待处理

郑州市国土资源局

等待时间

19607小时:13分钟

我们是丰庆路四号文化绿城小区的业主,我小区原有一个室内球錧,与售楼部一体。在购买房屋时开发商告之是小区的共用设施,规划图上也注明是小区活动场所,并且在去年下发的土地证上仍然显示是小区的风雨操场。
2012年春季(具体月份不详)球馆包括售楼部不知被何人拆除,今年传出与我小区一墙之隔的文化绿城小学要在拆除的球馆上扩建学校的教学楼。我们去学校了解情况,学校拿出2011年12月的汇款凭证说已经用900万无从绿城置业(文化绿城小区的开发商)手里买下了房产和土地,但学校方面拿不出土地证和规划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小区的活动场所理当属于物业的公共部分和共用设施,绿城置业有限公司在未经业主许可的情况下,将球馆及其土地私自卖给文化绿城小学是公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恳请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此行为给予认真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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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8-16 18:04:40 |只看该作者
此事应由建委执法和规划执法牵头负责

国土部门查处的是违法占地和改变土地用途的违法行为,本身这块地就是建设用地,所以只要没有改变土地用途,不是违法占用无权属土地或者侵犯他人土地的行为,国土部门就无从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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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8-17 07:13:04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第一,是建设用土地,也是小区的建设用的,是不是随便一个部门或学校都可以用来盖房啊,这不叫侵犯他人土地行为。
第二,己经分割过的土地,开发商有没有权力转让。
第三,文化绿城学校现在有没有这块地的使用权,他有,告诉我们怎么来的。他没有是不是有侵犯他人土地行为。
请进一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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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8-17 17:32:55 |只看该作者
挪威的森林 发表于 2013-8-17 07:1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第一,是建设用土地,也是小区的建设用的,是不是随便一个部门或学校都可以用来盖房啊,这不叫侵犯他人土地 ...

首先要说明一下,我不代表国土局官方,我只代表我自己,作为一个对土地管理感兴趣的普通网友,我以个人的身份跟你探讨这个问题。国土局官方的ID叫“郑州国土”。

其次,目前根据你们所述,应该只是原地上建筑物被拆除了,还没有开工建设,没有产生违法事实,所以国土部门到目前为止应该没有查处依据。

如果一旦违法侵权单位开工建设,形成事实依据,并且确实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届时可以再拨打12336土地违法举报电话,这个电话有专人接听,会有固定的程序来处理每一起举报案件。

另外,这种违法行为实际上是未批先建,因此,必然涉及到规划、建委、房管三个单位,业主也可以通过各个举报渠道和这三家执法单位取得联系,举报违法行为,申请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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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3-8-17 17:43:04 |只看该作者
此外还可以以业委会的名义或者全体业主授权部分代表携带授权书到法院起诉开发商侵犯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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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3-9-3 09:19:27 |只看该作者
人家国土局就是牛,任你怎么说,就是不搭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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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3-9-6 08:15:30 |只看该作者
国土局的官方人员呢?这个平台对你们是不是没有用啊?
请证实一下,文化绿城小区内的风雨操场是住宅用地还是教育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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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3-9-6 09:52:01 |只看该作者
文化绿城的 发表于 2013-9-6 08:1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国土局的官方人员呢?这个平台对你们是不是没有用啊?
请证实一下,文化绿城小区内的风雨操场是住宅用地还 ...

不需要官方,我就能解答你,应该是住宅用地

即便是小区配套幼儿园,也应该是住宅用地,更别说是操场了

小区内的任何一块共用设施都应该是业主共有的,开发商无权单独分割出让其中一块


具体到你们这个小区的事情,我估计应该是学校以长期租赁的方式和开发商签订的协议,因为到国土局这里他们要出让国土局是要去现场勘查的,一看是这种情况,国土局都不会允许他们办理分割出让

现在那个小学和开发商的问题,国土局的确是查处不了,建议你们小区业主走法律诉讼的渠道。

你们这样天天在网站上呼吁是解决不了任何问题的,没看公安局的网站上每天满屏的举报信息,哪个公安局真正受理了?具体到你们这个事情,从你们反映的现状来看,国土局是不具备受理并查处的前置条件的,因为他们还没有产生国土局能够受理的违法事实,要想解决问题就要听我的,走诉讼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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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3-9-6 13:46:13 |只看该作者
谢谢你的回复,其实我们也知道这块土地肯定是属于我们小区全体业主的,但是金水区文体局的官方回复中说经查此土地属于教育用地,那就请土地局证实一下了。如果真的是教育用地,我们一千多户业主再不提这个问题。如果不是,有关部门为什么就不敢回答老百姓的问题。要这个网络平台充样子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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