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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通桥 - 郑州社区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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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郑州工商局何时才真正履行职责(下派单位:郑州市工商管理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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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8-23 10:27:1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处理中

金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工作时间

19530小时:5分钟

对工商所回复鑫之成公司事件的质疑:

     1、在网上看到工商所对网友的投诉都是以一样的内容回帖,请问相关工作人员和领导是否真正看    过网友们的投诉内容,不要只要看到鑫之成公司就说找不到公司,推卸责任。

     2、工商所的职责不单是负责公司登记成立还要负监管责任,对于其辖下的公司,发生这样的违规,工商所单以一句找不到公司那就了事,是怎么也说不过的,此做法和无赖有何区别?



      3、现在网上针对郑州这样的所谓科技公司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以欺骗的方式诱骗全国各地的网友上当的投诉非常非常的多,作为此类公司的监管部门的你们,难道真的是一点责任也没有吗?正因为有你们这样的监管部门,才使得这样的公司在郑州,特别在金水区遍地开花,你们监管部门和此类公司的关系真让人想入非非。


      我们一定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不法行为斗争到底。




投诉人:小张 1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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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内容 (2013-9-13 16:27):
此事已解决,请管理员给予删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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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8-28 18:24:13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您反映的“郑州鑫之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有关问题,我分局将进行调查,调查处理情况会及时予以回复。
     再次感谢您的理解和信任!

问题处理满意度评价

端云  在2013-9-13 16:27  评价处理结果为:满意  并评价说:此事已解决,请管理员给予删帖。
处理状态: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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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8-23 23:01:19 |只看该作者
完全就是敷衍了事,不想解决问题。我们一定在斗争到底,钱不要回来不罢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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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8-23 23:05:54 |只看该作者
     你们工商部门不履行职责,互相推诿,那我们这些受骗者就一级级往上告,市局、省厅,大不了往中央告,我就不相信这么多人受骗就没人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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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3-8-25 22:08:04 |只看该作者
顶顶顶顶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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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3-8-26 10:42:56 |只看该作者
你的逻辑真可笑,1.同一个公司,同一个地址,看工商的回复他们去看了四五遍了,不在就是不在,还能给你们回复出个花儿来?2.无赖会上网发帖子瞎JB吵吵,工商不会呗,多简单。3、你是专业替人要钱的吧,所以才一直在这里吵吵,其实你也怕骗子被公安抓了你们少条财路是吧?一个个嘴上冠冕堂皇的,一说到钱立马就成骗子孙子了,一个个抢着替骗子洗地,你们和骗子的关系可也真让人想入非非啊,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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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3-8-27 18:34:08 |只看该作者
非诚勿扰01 发表于 2013-8-26 10:4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的逻辑真可笑,1.同一个公司,同一个地址,看工商的回复他们去看了四五遍了,不在就是不在,还能给你们回 ...

楼上的,不会说话就不要说话,也不知道你是哪来的人渣, 和骗子一伙的吧,去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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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3-8-28 16:22:58 |只看该作者
端云 发表于 2013-8-27 18:3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楼上的,不会说话就不要说话,也不知道你是哪来的人渣, 和骗子一伙的吧,去死吧 ...

你看看,理越辨越明么,你有疑问我好心替你解答解答,无话可说也犯不着动气么,呵呵。您要是真的想严惩骗子,把骗子送进大牢,就别在这瞎吵吵了,多联合几个受害者向公安经侦举报才是正理。当然,这要是您新找到的财路,那就当我没说,您和骗子们继续双簧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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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3-8-28 19:52:56 |只看该作者
       通过“心通桥”看到这么多人被骗子公司以各种手段骗钱,但是工商所、公安等部门却能无动于衷,真让人质疑当地的这些政府部门存在的意义,它们是不是为了让这些骗子公司能持续经营下去而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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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3-8-28 19:56:12 |只看该作者
        请依法查处鑫之成公司的违法行为,责令该公司立即无理由退还被骗者所有钱款,并向受骗者道歉及赔偿一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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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3-9-27 16:20:58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对您反映的“鑫之成”有关问题。我分局将调查处理情况反馈如下:
      我局自2013年6月以来,接到对鑫之成公司的多起举报,期间我局派执法人员于2013年6月8日、2013年7月4日、15日、2013年8月12日、14日,近段时间又多次赴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39号4号楼1单元25层2502号调查,均是大门紧闭,无人办公,我局与物业公司联系,物业联系上了房东,房东向我们提供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显示该处房产面积95平方米,系陈国永租赁,租期1年,至2013年底。现房东与物业公司无法联系上陈国永。经物业公司查询该处房产用电量,显示最近几月耗电量极少。2013年8月12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之规定,对擅自变更公司住所的鑫之成公司下达郑金工商责改字[2013]0420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因无法直接送达,我局于2013年8月15日,邀请关虎屯社区网格员、物业公司人员共同见证,在鑫之成公司大门张贴《责令改正通知书》,公告送达,并拍照取证。
     关于网友反映“鑫之成公司”另一个办公地址的问题:接到对鑫之成公司的举报后,我局立即派工作人员前往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26号北晨公寓A座6层608室进行现场调查处理。经调查: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26号北晨公寓A座608室现为郑州千纸鹤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地,该公司法人为左可亮,公司的注册号为:410*******64231。
      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40号“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该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第八条、“投资者在购买“荐股软件”和接受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时,应当询问相关机构或者个人是否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也可以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网址:)、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网址:)进行查询核实,防止上当受骗。发现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活动的,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举报。”之规定,建议你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如果您认为此类公司涉嫌诈骗,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我局将对该公司涉嫌违反《公司法》相关规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后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法立案进行处理。
      在此,告诫广大网友:请不要随意相信QQ、飞信、微信、微博等交友平台及网站涉及“荐股软件”的信息,谨记: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再次感谢您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理解和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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