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申请
1、提出申请:符合“双独”二孩生育政策的夫妻双方应分别向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二孩生育证审批表》。
2、填写《二孩生育证审批表》和《独生子女父母享受奖励优待及退回情况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书、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夫妻双方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书、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妻双方父母(再婚的只提供亲生父母)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及户籍所在地工作单位、村(居)出具并得到乡级盖章确认的独生子女家庭户证明(人户分离的还需提供现居住地的相同证明);
(4)夫妻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2张;
(5)县级以上(含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门出具的女方孕育情况检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乡级受理和初审
1、受理: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向申请对象出具受理回执。
2、初审:对于材料不齐需要补正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生育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对材料齐全的,应认真核实(同时补正全员人口信息库),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与调查(需调查取证的审核时限可延长至调查完毕之后15日内),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复核与审批
1、复核:县级审批部门在收到初审材料后,应出具受理回执。对材料不齐的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生育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2、审批:县级审批部门对材料齐全的,应在30日内完成资料审核与调查(需调查取证的审批时限可延长至调查完毕之后30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建立档案,长期保存。
四、公示
初审机关接到县级审批决定后,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审批结果。准予生育的,在申请人双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分别公示。群众无异议的,在其办理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其他给予独生子女父母及家庭的奖励优待相关手续后,发给二孩生育证。群众有异议的,应及时调查核实,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发证。
五、上级备案
1、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二孩生育政策批准生育的,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将二孩生育证审批报告、批文、审批表等原件报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2、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县处级(含副县处级)以上干部,符合二孩生育政策批准生育的,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将二孩生育证审批报告、批文、审批表等原件分别报省、市两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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