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懒作为,软作为,不作为严重影响政府社会公信力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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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8-30 18:17:5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待处理

金水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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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14小时:42分钟


               懒作为,软作为,不作为严重影响政府社会公信力

     打掉外墙,拆掉楼房梁柱,违法住改商严重侵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
关于住改商治理问题,郑州市政府(郑政办〔2012〕54号)文件规定的非常清楚,但还存在政府有关部门对此拖拉和执行不到位问题,很需要引起贵局的关注,因为:
行政主体的法定职权同时也是其法定义务!行政主体在接到行政相对人的投诉,求助申请或依职权应该发现相对人需要立即实施救助义务的情形后,借故推脱,无正当理由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拖延履行行政义务的,构成不作为

以金水区政府房管局为例:
该局对投诉违法住改商,给楼体造成安全隐患问题,以执法权在郑州市房管局的理由,寻找种种理由不作为:

业主投诉金水区福元路燕凤小区10号,11号楼下违法违规住改商,给楼体造成安全隐患问题,该局
8.27日回复:
网友您好,自6月20日以来,我局相关科室在办事处的配合下,对全区通过网格平台上报的住改商问题逐家逐户下了整改通知书,收到通知书之日15日内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在半年之内选择符合条件的场所进行经营。54号文下发之后并没有明确金水区房管局是第一责任单位,而住改商的执法主体在郑州市房管局。自2013年5月23日区两办下发金办〔2013〕14号《金水区关于推进无证照经营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中才将区房管局列为了“居民住房改做商业用房行为”的第一责任单位。
   金水区房管局的第二次回复,否定了第一次尽快给予处理的回复内容。此回复给人的印象是:违法住改商者自2013年6.20日收到该局的“整改通知书”后15日内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若半年内仍然不选择符合条件的场所经营,也与我局无关,因为“住改商的执法主体在郑州市房管局”。                                                                          
   郑州市政府(郑政办〔2012〕54号)文件是2012年8月9日下发的。并且是公开向社会发布的,且郑州晚报2012年8月21日以 “郑州市:已经“住改商” 拿不到证半年内须搬走”的标题,向社会作了公开报道,因此,住改商当事人的半年整改日期,其应该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该文件内容的日期算起。也既应该从2012年8月3日或者21日后计算。
金水区政府房地产管理局修正了54号文件的生效日期,请问法制局:
1,郑州市政府2012年8月下发的郑政办54号文,是否应该从金水区房地产管理局在2013年6月23日向商户发出整改通知后才可以生效呢?
2,对违法住改商行为,金水区房地产管理局是应该按照郑州市政府54号文件的规定:对违法问题 “及时发现,早期纠正,防止违法行为的持续危害”。还是继续寻找理由,放任违法行为的持续危害呢?

  对郑州市政府文件,下级政府阳奉阴违,拖拉推诿,是态度问题,还是执行力问题呢?难道行政主体的法定职权,不是其法定义务吗!
金水区房地产管理局对待市政府54号文件关于住改商问题半年整改时间的规定给予修正,是懒作为,软作为,还是不愿作为呢?

该两栋楼房住改商问题,业主从去年8月份就开始投诉了,还要拖多久才能解决问题呢?


此信息来自: 郑州市政府法制办   点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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