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ihao1网友,你好:
感谢你对人社工作的关注和支持,下面对你的问题做以下回复。
1、1995年1月1日颁布施行的《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工资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2013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2、当前,人社部已经研究起草了《劳务派遣若干规定》,该《规定》对被遣的劳动者在同工同酬方面有一定的要求,正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部颁规定正式出台后,我们将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安排部署相关工作。
3、如果您对自己工资不满意,请向我们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反映举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政策解释或判断是否予以立案,对于发现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将坚决予以纠正、处罚。办理工作中,会对举报人的身份全程保密,予以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