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郑州工商、公安以及各职能部门的一封信 看“郑州社区直通车”,只见整版整版的都是全国各地的网友对金水区骗子公司的投诉举报,整版整版的都是对金水工商分局和各工商所的质疑和投诉。骗子如此横行,工商如此不作为,不仅严重地损害了郑州在全国人民心目中的良好形象和声誉,而且严重地破坏了正常的经济运行秩序,影响了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本人认为,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应引起高度重视,应责成工商管理部门认真履行管理职能,真正执政为民,重拳出击,严厉打击,迅速查处骗子公司,将害人的骗子绳之以法,退还诈骗款项并赔偿相关损失。你们为什么不发挥你们应有的职能?工商所处理此类投诉纠纷不是难事,可以采取锁死骗子公司工商账号。没有工商有效的营业执照骗子是不会轻易得手的。其次,你们应该在官网上公示,在注册企业查询页面时应该加以备注,此企业已被多人投诉举报过,以免更多人上当受骗!群众的举报绝不是空血来风,对于群众的举报不能敷衍塞责、听之任之,应该加大打击力度,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协。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 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 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指的是公司的违法经营行为由公司登记主管机关依法查处;但是,郑州工商局金水分局的某些工作人员,在接到群众举报时还要求举报人提供详细地址,请问这是在找借口还是不愿意为受害人调查呢?骗子在工商局登记备案,你们难道没有骗子的电话?没骗子的身份证复印件?查不到骗子的详细地址和下落?那登记只是一种形式,真是可笑之极! 依本人观之,郑州工商局至少存在十宗罪:
一,郑州的200多家骗子软件公司至少95%集中在金水地区,金水成了骗子的大本营、根 据地;
二,至少有一半的骗子公司不在登记注册地经营,或一遭举报就频繁地换地方,工商疏于监 管;
三,甚至出现同一个地点同时被两家骗子公司登记注册的情况(皆为正常经营的公司),这 是严重的工作失误;
四,一个骗子公司被众多人举报后,问题没有得到解决,骗子公司马上可以注销,再注 册登记另外一家公司继续行骗;
五,一个骗子公司同时拥有三个公司名很正常,如郑州新策略科技有限公司、郑州书戈电子 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康霖科技有限公司实际就是同一个公司;
六,从局到各工商所,对众多消费者的投诉举报抱着敷衍应付的态度,所做工作仅仅是给一 个回复,有些回复牛头不对马嘴,且千篇一律,明显是在走过场;
七,不少工商所接到消费者的投诉举报后,根本没有上门,没有想尽一切办法查找骗子公司, 而是采取走捷径的办法---拿以前的回复出来复制粘贴忽悠投诉举报者;
八,少数工商人员在接受请客送礼与分红后,与骗子公司沆瀣一气,为其通风报信,出谋划 策,并用假信息忽悠身在外地的投诉举报者,骗子公司明明没有得到查处,却欺骗投诉 举报者说骗子公司已被查处关门,找不到人了,明明可以退全款的,结果只退半款,甚 至一分不退;
九,不少工作人员工作极端不负责任,投诉举报者明明提供了几个有效地址,有的甚至就在 隔壁,但工作人员只去看了一个,连隔壁都没看;投诉举报者提供了骗子公司准确的电 话,工作人员打一下,对方说一句不是公司法人,他们就回复说:不是骗子公司电话, 无法与骗子公司联系上;
十,工商分局主要领导指导思想不对,对骗子公司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包庇、袒 护,姑息养奸,许多重要监管职能如警示、设黑名单、吊销营业执照、罚款、查封账户 等都没有得到很好的利用。 分析骗子公司的罪名: 一、欺诈消费者,为股民推荐股票,提示买卖点,稳步获利为诱饵,骗取广大股 民的信息服务费,进行非法获利,受骗上当的股民人数之多数额之大可想而 知,并且每天都有股民不断上当受骗;
二、非法经营,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活动而没有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 格证书》和《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的情况下,非法向股民 推荐股票; 三、擅自离开注册地址办公,足以够成诈骗罪!以占有股民的现金为目的,用虚 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股民的大额现金,占有他人财产、损害他 人利益、扰乱社会秩序; 四、偷税漏税,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属公司收入与支出,必须设置对公账 务并开具发票,口头承诺消费者收款后开发票签合同,当款项进入个人账户 (所谓的财务总监)后就不再履行承诺。 五、捏造事实、虚假宣传,在QQ群里发布大量经过处理的股票交割单,在群内 蓄意安排多名托来做帮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相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 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者(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当看到国家的法律时让人感到严肃与庄重,但是,事实上,我们的国法得以充分利用和发挥吗?从上面的案例来分析一 下,这些犯罪团伙要死几次?公安、工商、税务以及国家的各职能部门,是不是值得你们深思呢? 这是一个受害者建立的 QQ群,受害者将近300人,被骗金额近500万,触目惊心啊!目前,这个群天天还在不断的增加新 人。 详情请见附件! 被“郑州鸿牛星科技有限公司”所骗 的受害人:程女士 电话:13*******98 QQ:11387517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