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根据《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郑人社就业〔2011〕14号)文件规定:目前社会保险补贴可享受至退休年龄的有以下三类人群:1.除对大龄就业困难人员(指持《再就业优惠证》且2008年底前初次核定享受社保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登记失业的“4555”就业困难人员(指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且初次核定享受社保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一般最长不超过3年。2.持《再就业优惠证》且已享受三年社保补贴政策期满人员(指持《再就业优惠证》初次核定享受社保补贴时年龄未达“4050”的就业困难人员),自停止享受社保补贴之日起,经一年以上时间的就业援助后仍不能实现比较稳定就业的,年龄达“4555”(指女性年满45周岁、男性年满55周岁及以上)要求后,重新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享受社保补贴政策至退休。3.持《再就业优惠证》正在按规定享受社保补贴的人员,截止2011年底,享受社保补贴的剩余期限不足半年的,可继续享受到期限届满;超出半年(含)的,需换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按规定重新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后可继续享受,计算时间仍以初次核定享受社保补贴时间为准,初次享受社保补贴前未实现比较稳定就业的,仍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