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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离奇失踪 女儿为父讨公道:郑州新郑市龙湖派出所渎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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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10-21 20:12:5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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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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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4 10:13

尊敬的各级政府领导:
   您们好,我是一位大学生,2013323日,我父亲石志民(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魏集镇大石村)和我母亲张花(河南省周口市项城人)在郑州新郑市龙湖镇林锦店村拆迁工地捡砖头,据我母亲描述 当时是下午3点左右,工地人很少(当时风沙弥漫),我父亲石志民旁边有两辆钩机在作业,这时,一辆渣土车开过来,停在我父亲石志民和我母亲之间,就这样我母亲和我父亲石志民被隔开,仅仅十多分钟的时间后,渣土车装满土开走了。我母亲回头一看,我父亲石志民不见了。遂与当地干活的老乡一起寻找,不见踪迹。遂于下午五点左右,打110报案。郑州市新郑龙湖派出所出警,现已五个月,龙湖派出所敷衍推诿,消极处置。
一、辖区民警接案,态度令人疑虑:
  派出所警长杨振升说构不成案件,试问,不调查,怎么知道构不成案件,接110指令,龙湖派出所三名警察出现场,到现场后,钩机及渣土车司机均已下班,我母亲和当时在场的工人说,我父亲石志民可能被挖上车拉走了,警察说,绝不可能,不做任何调查,不勘察现场,仅凭自己的推测,就排除了钩机和渣土车的嫌疑(据我母亲描述)。
  请问,我父亲石志民瞬间蒸发,两台钩机和渣土车是否有重大嫌疑?是否应当及时把钩机司机和渣土车司机滞留询问?是否应当对渣土车和钩机进行详细的勘察?看钩机上是否留有我父亲石志民的血液、毛发、肌肉等组织?是否应该查钩机司机和渣土车司机的去向,以及钩机司机是否去刻意清洗钩机?(其中一辆钩机司机提前下班,次日未来上班,以后再也没有来过这个工地)在我们的强烈要求下,第四天,派出所才给这辆钩机司机取的联系。四天意味着什么?如果因此而使本来应该存在的物证,无法收集到,这个责任,该谁来付?怎么来付?是否应该把渣土车司机叫来,询问情况?(作为司机,凭着职业习惯,在驶入作业现场时,应该对周围环境看的很清楚)作为警察,为什么该做的工作不做?就得出了构不成案件的结论。作为警察,这样视人命如草芥,这仅仅是素质问题吗?值得一提的是,当他们决定按失踪处理的时候,他们内部就有不同的声音,一个警察说,要是万一被挖走了呢?当时,他的语气很坚定,可是,他的提议确没得到认同!!!(一起干活的工人都可以作证)
二、漠视生命,让人气愤:
  我母亲和干活的老乡坚持认为,我父亲石志民很有可能被渣土车拉走了,警察在没有确认的情况下随意把他们拉到路边渣土堆去找,约半个小时,什么也没找到,警察说,你们好好找找,我们先回去,请问,寻找我父亲(在当地失踪的人),人民警察没有义务和责任吗?更让人气愤的是,十五个小时以后,警察居然告诉我母亲他们:昨晚去找的地方不对,渣土倒在另一个渣土场,他们刚问过司机(据母亲描述)。“十五”个小时,“刚”问过。十五个小时,对于一条脆弱的生命,意味着什么?试问在这十五个小时内,在这生死攸关的十五个小时内,警察做什么去了呢?!做什么去了呢?!做—什—么—去—了—呢?!为什么没有及时的准确的确定渣土的去向?更让人生气的,还在后面呢!!
324日上午九时许(案发第二天),警察把我们拉到那个真正的渣土场,转了一圈,没发现什么,又回去了,我们要求停工一天,找一找人,再往上面倒渣土,警察说,我们没这个权利,让他们停工,把垃圾翻一遍也行,万一翻不到人,费用你们出吧!我们家有四个孩子,两个都在上大学,加上我父亲的失踪,生活本来就很拮据,在高额的费用压力下,我们只能眼巴巴的看着渣土越堆越高,渣土一车一车的堆在我们心上,渣土一车一车的掩埋着人民警察的光辉形象,我们彻底的绝望了。323日下午3点以后,倒上去的渣土不算太多,如果停一停搜救应该不是太难,生命,在某些人的眼里就这么草芥不如吗?(有人证)
三、如此对待案件 究竟是何居心:
  第三天我和母亲到新郑龙湖派出所,我们怀疑我父亲石志民可能被拉到别处掩埋灭迹(因为那个渣土堆是要二次利用的——粉碎后做水泥砖)。我和母亲一起要求查一查挖机和渣土车司机的通话记录,以及周边的监控记录。却遭到了拒绝。有一位警官说,国家没这政策,侵犯隐私法。要是查不出来什么,人家会告你,你就会当被告。如此袒护为哪般?!如此恐吓为哪般?!人民警察真的不能查嫌疑人的通话记录吗?所有的疑点都被他们这么肯定的推翻了,人民警察不主动去找证据,难道是要等证据跑出来找你么?
四、接案60天,报案材料不见:
  我和母亲523日到龙湖派出所,去询问一下案件的进展情况,杨振升(负责我父亲石志民案件的组长)很是热情,亲切,与之前的态度大为不同,杨振升说:等会我把邓西安(包工头,我父亲石志民就是跟着他干活的)叫来,给你们拿点钱,先花着,之后,如果石志民回来的话,你们再把钱还他,如果石志民不回来,他的事情还在后面呢?然后,杨振升和邓西安打了电话,就进屋了,这时,两位警察(一男一女,比较年轻),说是报案材料他们在办案过程中不知道忘在什么地方了,需要再补办一次,随后就从电脑上开始打印表格,让我母亲重新签了字,按了手印。这时候,杨振升从办公室里出来了,说,邓西安,走了,我们说,邓西安来了,你不是说叫我们的吗?杨振升说,你们自己打电话让他来吧,我母亲说,他不会听我的的,还是你叫吧!这时,杨振升怒了,说,你爱叫不叫,我不管了。这时我们才明白,刚开始他的热情是为了让我们配合他们补材料,这就是人民的警察,真让人心寒。
五、让当事人二次采血,不知是何原因
  我母亲回家以后,想了解一下我父亲石志民案件的进展情况,于62日和3日先后给杨振升(负责家父案件的警察)打了六次电话,而警察却一次也未接。我、我哥哥和我弟弟也分别打了好几次电话,而警察的电话却一直无法接通,两天后杨振升打电话给我母亲,说是又要采血,还说69日之前必须来一趟,我母亲去后,问他们不是采过血了吗?他们说是刑侦上要的,一会又说是公安厅要的,我母亲就说,不是采过了吗?他要你给他们不行了吗?警察杜海涛却说,上级要的,我们也没办法,这个案件比较罕见,以前没见过,只能摸着走着。不知道是上级要采血的,还是他们把血样弄丢了,想在补一份??(有录音作为证据)
六、人命关天,所长和书记何时能够重视:
(一)我和家人每次去龙湖派出所了解案件进展情况,龙湖派出所张所长都是一句话,等一天我让邓西安来,先回去等电话。有一次我、我母亲和我弟弟周五去了,张所长说,先回去吧,明天吧,明天我让邓西安来,我弟弟说,明天周六呀,张所长说,你管它周几干嘛?就明天吧。结果等到周六没有接到电话,(期间,给他打十几次电话都没人接)周日我们就来了,但所长不在,之后又在周二所长接待日来,他又不在,所长竟到了骗人的地步,而且接待日都等不到人,我们还有什么话说,去三次可能只有一次能见到相关的人。(有录音作为证据)
(二)对于派出所如此消极的处置案件,没有办法,我和家属只好去新郑市公安局反映情况,接见我们的是纪检朱书记,他表示,我们也不能办案,只能是龙湖派出所遇到了困难,向上级公安局副局长求助,他们才能插手,让我们最好还去龙湖派出所。我们问如果龙湖派出所所长不上报怎么办,这时朱书记怒了,吼道,他咋不上报呀,他咋不上报呀。请问纪检的职责,就是像他说的那样吗?他们真的不能插手吗?还是另有隐情?(有录音作为证据)
  因为龙湖派出所的过失,使作案现场被破坏,导致案件很难往下进行。因此,我及家属郑重请求上级领导监督督促,同时请求各媒体关注,追究龙湖派出所的相关责任,另寻他人办理此案,尽快使此案大白于天下,也让我们受伤的灵魂得到一些安慰(请媒体帮助我们曝光此事,以尽快解决,也使我们家人的生活尽快恢复平静,感激不尽)。


母亲:张花  电话:15*******35  18*******57
女儿:石张杰 电话:15*******76  13*******46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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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郑公安局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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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11-1 11:17:2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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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11-4 10:13:5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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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10-24 17:39:43 |只看该作者
可以找都市报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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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5#
发表于 2013-11-6 14:02:33 |只看该作者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向新郑市公安局党委汇报,局党委高度重视,令龙湖镇派出所汇报具体情况,现向您提供龙湖镇派出所情况汇报:
一、接处警情况
2013年3月23日19时14分,新郑市公安局龙湖派出所接邓壮壮报警称:其工友石志民在林锦店工地走失。接警后,龙湖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开展工作。经询问报警人邓壮壮及石志民妻子张花了解到:2013年3月23日下午15时30分左右,石志民在新郑市龙湖镇林锦店村拆迁工地捡砖头块时失踪,他们在拆迁工地上等待及寻找后未发现石志民。根据张花提供的情况,因当天风很大,能见度低,石志民很有可能是被挖掘机同建筑垃圾一起装到车里运走了,民警遂连夜带领石志民妻子张花及工友去孟庄镇鸡王村建筑垃圾处理厂等处寻找,均未找到石志民。
二、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张花提供的情况,我所民警及时开展走访调查:
1、3月24日早上7时许,民警到林锦店拆迁工地询问挖掘机的司机李威振当时施工时的情况,并在龙湖派出所对其询问。经询问李威振,李威振称其施工时现场在他挖掘机附近有六七个人在捡砖头,但他没有发现钩住人。根据张花提供的情况,现场还有一台挖掘机,但次日已去别处施工。
2、经多方联系,民警于3月27日联系到另一挖掘机司机乔永峰到所接受询问,乔永峰陈述:3月23日下午其驾驶挖掘机同另外一台挖掘机一块在龙湖镇林锦店村拆迁工地给几辆自卸货车装建筑垃圾,当天风沙较大,在他们附近有一群男女老少在拾钢筋头和旧砖,干到下午17时左右,挖掘机挖臂范围内建筑垃圾挖的差不多了,就把挖掘机往南挪了一下继续装,又干了半个多小时,因现场不太利于挖掘机施工,另外因第二天就该换地方去其他地方施工了,当时就把挖掘机停下来,锁好车门回家了,次日到郭店镇鄢陵府村挖鱼塘了。施工时未发现异常情况。
3、民警根据2013年3月24日到林锦店拆迁工地了解的情况,林锦店建筑工地的这些建筑垃圾运到孟庄镇鸡王村的砖渣粉碎厂,民警遂即到孟庄镇鸡王村的砖渣粉碎厂找老板和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均反映没有发现异常情况。
4、在对邓西安的询问中反映到:今年2月25日他领着同乡石志民夫妇来到新郑市龙湖镇林锦店打工,3月23日16时许驾车回工地听张花说石志民找不到了,就赶紧让一块干活的人找,一直找到19时左右天黑也未找到,后报警。民警到现场后领着到鸡王村垃圾厂找,也未找到。
5、在对邓西安妻子张爱华的询问中反映:3月23日下午3点左右,在林锦店工地见工人口渴,去商店买水,后把水递给张花,张花问石志民喝水不,石志民说不喝,当时他俩相距十几米远,半个小时后张花找他说找不到石志民了,怕是让钩机装垃圾给装走了,遂问钩机司机,司机说不可能,后让工人找石志民未找到。当晚7点左右报警,民警领着去垃圾厂找未找到,次日早上民警又去现场、垃圾场询问情况,均未发现啥情况。
6、3月24日至3月31日期间,民警又对3月23日在建筑工地上运输建筑垃圾的五辆运输车司机郑朋、刘太江、郑小龙、李保鑫、郑小东逐一进行询问,根据上述人员陈述的情况,未发现有价值的线索。
7、在进行走访调查的同时,按照郑州市公安局失踪人员警情处置工作流程规定,对石志民妻子张花及两个儿子进行血样采集,并送至新郑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将石志民相关信息录入全国失踪人员库。根据郑州市公安局失踪人员警情处置工作流程规定中的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界定范围(①人与机动车一起失踪的;②有证据证明失踪人遭到侵害或携带大额现金外出后,去向不明,生死不明的;③从事特定职业(如非法买卖外汇、娱乐业、家政服务等)的及人员失踪,且原因不明的;④未成年人在上学、放学、游玩等过程中失踪,并有证据证明其失踪时有异常情况的;⑤人民代表、政协委员、知名人士、民主人士以及其他有一定知名度的公众人物、社会名流等身份特殊人员在正常状况下突然失踪,且原因不明的;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武警失踪,且原因不明的;⑦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正常情况下突然失踪,且原因不明的;⑧失踪人员在失踪前确有证据证明因感情、债务或其他矛盾等受到他人恐吓、威胁的),石志民不符合疑似被侵害人员条件。
8、几个月来我所民警制作寻人启事、通告、郑重声明等到事发现场、现场附近两个建筑垃圾粉碎厂及沿途和公共场所进行张贴,并走访调查,收集相关线索信息,至今仍未获取有价值线索。
9、通过查询公安网各种信息数据库、走访周边收容所查找石志民,截止目前也未查到石志民信息。
10、近日,我局就该案已成立由刑侦大队领导牵头的专案组对该案立线侦查。
11、11月1日我局路局长、党委委员刑侦大队长郭委员、党委委员龙湖派出所长张委员及专案组成员一块约见了张花及亲属,就该案进展情况和下一步工作进行了深入沟通。
三、下一步工作
继续围绕石志民工友、亲戚、暂住地邻居展开调查走访,从中发现线索,同时加大力度对现场钩机司机、货车司机询问,弄清事情真相。
石志民失踪七个月来,我所办案民警一直没有对此案件的调查松懈过,一直在认真办理此案,所领导也一直督办此案件,下一步我所将穷尽一切办法查找石志民下落,争取早日使该案真相大白。
                                                                                                                    龙湖镇派出所
                                                                                                                    2013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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