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之规定,该公司不属于为生活购买商品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认定的消费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3、国务院国办发(2001)57号文件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国家质量监督总局负责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中查出的属于生产环节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移交国家质量监督总局处理。即规定不仅仅是指对生产部门生产不合格产品的监督管理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流通领域中查处的不合格产品只要属于生产环节引起的产品质量就应归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管理。
4、建议将该问题移交至相关质检部门妥善处理,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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