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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九条 每户居民只准饲养一只犬。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11月30日以后市区不许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如果发现有烈性犬、大型犬将按照《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养犬人未按规定办理养犬注册登记或复检手续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办理注册登记或者复检,逾期仍未办理注册登记或者复检的,暂扣犬只,并可处以每只三千元罚款;没有免疫证明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没收犬只,并处以每只三千元罚款;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没收犬只,并处以每只五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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