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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水区原田花园一楼《新合作联购超市》严重欺诈消费者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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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10-26 19:56:1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下派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理时间

2013-10-28 15:35

本人于10月26日上午在庙李镇旁东的原田花园一楼《新合作联购超市》购买了一批商品,结完账离开后无意对了一下购物详单,发现其中一一样化妆品与超市促销员说的价格22元不符,实际收了我们25.5元,然后去一楼服务台问情况,因开完发票是超市非要留我的购物详单,所以要求超市复印详单一份,一位姓马的女工作人员说没有,让我自己去外面复印,我要求见她们主管,她竟然让我去女卫生间找她领导,态度极其恶劣,说话尖酸刻薄,在自己超市多收客户钱款的情况下,存在严格价格欺诈的情况下,丝毫没有悔改道歉的态度,幸亏今天看了看购物详单,没有看过或随手扔掉的客户那么多,不知道收了多少黑心钱,对于这种奸商建议1,咱们工商部门加大查出力度,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2,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要求改超市依法赔偿,对客户态度诚恳的致歉,在她们以后的工作中好诚信经营,少玩欺诈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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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水分局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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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10-28 15:35:00 |只看该作者
下派到  金水分局

问题处理满意度评价

wxf0005  在2013-11-4 21:47  评价处理结果为:不满意  并评价说:对于处理结果,我很不满意
处理状态: 已下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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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11-4 22:10:03 |只看该作者
郑州工商 发表于 2013-10-28 15:3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下派到  金水分局

只想问贵局此事到底属不属于消费欺诈行为,发现多收的去找退了,那要是没有发现呢?
再者,知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初衷就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都是简单的电话处理,发现的退了,那么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意义何在?又有何法律权威?
消费者把问题反映给你们,就是相信你们代表政府,认真落实法律的实践者,能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希望你们真正改变工作作风,切实走进群众,认真接受群众监督。
最后只想请贵局给我一个明确答复,此事是否构成消费欺诈,如是请严格按照消法保护消费者权益,如不是请明确答复,我们再选择其他维权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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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11-12 22:36:35 |只看该作者
wxf0005 发表于 2013-11-4 22:1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只想问贵局此事到底属不属于消费欺诈行为,发现多收的去找退了,那要是没有发现呢?
再者,知道《消费者 ...

请问工商局的领导就是这样十几天不给群众一个满意答复的 吗?
你们的为人民服务是空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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