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
您通过“心通桥”反映的康桥小区收费问题,现回复如下:
郑州市中原区物价局于2011年8月23日接到举报件《关于郑州地产长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康桥上城品暖气配套费问题的举报》后,中原区物价局于2011年9月15日开始依法对该开发公司进行了查处,经调查取证一期未发现价格违法行为,二期存在违规收费行为,并于2013年3月20日给予了该开发公司没收29.4万元,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处理终结。具体情况如下:
一、康桥上城品小区住宅建设项目分为两期开发,现将两期的暖气初装费的收取情况予以分别说明:
一期(6—17号楼)在销售时开发商按照120元/平方米的标准向购房者收取了暖气初装费,共收取了750户,总面积75682.61平方米,收取金额共计9081913.20元。经调查取证后,中原区物价局向郑州市物价局作了专项汇报,郑州市物价局针对政策界限问题,向郑州市政府作了《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有关政策界定的请示》(郑价公〔2012〕8号),郑州市财政局于2012年9月6日作出了《郑州市财政局关于<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政策界定的请示>的意见回复》明确了政策界限:“暖气、天然气入网费是否征收,应该以市规划局出具《郑州市建设项目缴费通知》的时间为节点,来作为是否征收和征收标准的依据,即2007年10月1日前开具了《郑州市建设项目缴费通知单》的按20元/m²缴纳建设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应缴纳暖气、天然气入网费;2007年10月1日后开具《郑州市建设项目缴费通知单》的按现行标准170元/m²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暖气、天然气入网费停止征收”。经查证,康桥上城品小区一期于2007年9月29日取得《郑州市建设收费专用缴费通知书》,并于2007年9月30日缴纳了20元/平方米的建设建设配套费(有缴费票据为证),属于在2007年10月1日郑政文[2007]170号文实施之前开具《郑州市建设项目缴费通知单》并办理了缴费手续的,据此,中原区物价局未作问题处理。
二期商品房住宅(18号楼、21号楼、22号楼、26号楼、27号楼), 共计254户,有 229户开发商按照120元/平方米的标准向购房者收取了暖气改造费,因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是暖气改造协议,并开具了暖气改造费的票据,属于商业行为,不属于价格法律、法规管辖范畴,可走其他途径解决。有25户是按“暖气初装费”开具了收据,标准为120/平方米,共2450平方米,共计收取294000元。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对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07〕1657号)第二项: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取消对建设项目收取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市政公用设施增容费”、“绿化费”及暖气(热力)、天然气入网费等配套性收费;第六项:“建设项目交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之规定。开发商对这25户(开具“暖气初装费”票据)收取暖气初装费属于违规收费行为。中原区物价局于2012年1月13日向郑州地产长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中原价检退〔2012〕2001号),责令开发商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多收价款退还交费者。期限界满,开发商(郑州地产长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未将这25户所交的费用退还给交费人。中原区物价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于2012年2月23日向该开发公司下达没收违法所得294000元、罚款6000元,共计300000元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公司(开发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作出陈述、申辩。
中原区物价局依据该公司违法事实和相关价格法律、法规,于2012年3月5日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原价检处〔2012〕2001号),该公司已于2012年3月20日将上述罚没款上缴到政府财政专户。如业主持有开具“暖气初装费”收费票据,可找开发商办理相关退费手续。详情请咨询中原区物价局。
中原区物价局联系电话:69112358 67531359
感谢您对价格工作的关注和理解!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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