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郑州市市长先生:
你好!2013年11月4日下午,郑州市物价局在其六楼会议室主持召开了由康桥上城品小区业主代表参加的“关于开发商在房屋售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暖气集资款的专题会议。”市、区物价局的领导在会议上均已确认“郑州地产长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在2007年11月份在其房屋售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的“暖气集资款”是代为市政府征收的暖气配套费(入网费)。其理由是根据《郑州市财政局关于〈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城市基地设施配套费有关政策界定的请示〉的意见回复》进行界定,并确认康桥上城品小区一期业主应缴纳暖气配套费(入网费)。 市物价局向市政府起草的(郑价公〔2012〕8号)请示和市财政局给市政府的回复,都是界定“建设项目“应当缴纳暖气、天然气入网费,而物价局确认为购房者(业主)应缴纳暖气配套费(入网费),显然是故意混淆了开发商同购房者间的买卖关系,刻意采用精心设计使人容易误解的推理,公开包庇开发商乱收费的行为。购房者同开发商不是共同开发建设商品房的关系,凭哪一级政府的文件规定向购房者征收城市配套费,是物价局印发的文件吗? 我们购买的是开发商建造出来的商品房,开发商怎么可以在其“售价外”向购买者另行代为市政府加收应当由开发商向市政府缴纳的配套费用呢?商品房也是商品!郑州市物价局只允许开发商代为市政府在其商品的售价外另行加收各项费用,而不允许本市其他商户在其商品售价外代为政府加收各项费用,也太不公平了吧! 国家发改委第14号令(2004年)第六条规定:“当国务院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省、治自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第七条规定:“对纳入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范围的商品和服务,以及可能波及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在法定罚款幅度应当从高适用,行政处罚种类有两种以上的应当从重适用,可以并处的应当并处处罚。”第十条规定:“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限期退还,期限届满后逾期不退或者难以退还的价款,以违法所得论处。”第十一条规定:“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对应当予以及时制止和从重处罚的价格违法行为不予及时制止、从重处罚;因处罚失当,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2007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豫发改收费〔2007〕1657号和郑政文〔2007〕170号,都是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中关于“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进行整顿和规范”的要求,是按照省政府第188次常务会议精神,是对郑州市城市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进行的规范性文件。郑州市物价局为什么不依照上述二个文件的精神进行监督检查,而搞所谓的调解呢?为什么不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呢?开发商违规收取了壹仟多万元,而且在2007年10月1日前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开发商向市财政及相关企业管理部门缴纳了“暖气入网费”。而物价局为什么对开发商只做出了罚款29.4万元的处理呢? 恳请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调查核实。还物价局一个清白!还百姓一个公道! 此致! 康桥上城品小区业主 2013年11月11日 注:详情请看《这是为什么?》(物价局不作为,包庇开发商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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