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现将您反映的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1、关于暖气收费标准问题。根据《巩义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市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巩价[2010]23号)规定,城市集中供热价格按面积计费的,居民用热价格为0.16元/平方米.日(居民用热计费面积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注套内建筑面积为准。无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中未标明套内建筑面积的,按房屋建筑面积的90%计费);按计量表计费的,对直供到由单位自管或物业公司管理的居民用热价格为110元/蒸吨(或36.6元/吉焦)。《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巩义市2011年冬季集中供热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巩政会纪[2011]29号)第一条规定:“住宅居民用热面积达不到70%的,住宅小区热交换站的运行费用由各住宅小区开发商和业主共同承担,分摊不超过0.02元/平方米.日”。
2、关于暖气初装费问题。《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巩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巩政文[2011]33号)第三条规定:“凡在本市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第四条规定:“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含地下)计征,每平方米征收70元。其中:(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二)原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按改变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三)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第六条规定:“对已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不再补缴城市配套费。对申请接入“双气”的用户,其煤制气初装费缴纳标准为每户2500元,暖气初装费标准按每平方米25元(建筑面积)缴纳。”
3、关于供暖费用如何收取及是否公示供暖账单费用明细、供暖费用多退少补等问题。建议向市供热办、河南中孚热力有限公司等反映,或由小区业主代表大会商讨解决。
再次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此复。
巩义市物价局
201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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