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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要求拆除违法建筑 给百姓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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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9 16:41:1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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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处理时间

2013-12-2 08:47

尊敬的领导:

我们是荥阳市刘河镇窝张村和许家窝村的村民,我们要反映的问题是:今年8月,平安牧业养殖公司两个名叫李海潮、杜延龙的人,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强行在位于窝张村南(距该村不足百米)、许家窝村村北(距该村不足30米)处圈出耕地40亩,非法筹建养猪场。如果建成养猪场,村民们生活在臭气熏天的环境中将会是怎样的情形?这40亩“水浇地”,对于山区“靠天收”的农民来说意味着什么?这是我们村“唯一” 水利配套设施齐全的一块儿水浇地啊!真的是太令人痛心了!

该处养猪场严重违法,它的投入使用将会祸国殃民、坑害百姓!!!

1、违反了土地法,我们国家三令五申,严行禁止非法占用耕地建设企业设施,更不要说都是“水浇地”;

2、违反了畜牧法和动物防疫法,他们所建的养猪场严重违反了距离人口集聚区的距离不得小于500米的法律规定;

3、违反了环保法和水资源法,他们所建的养猪场没有相关科学配套的排污处理设施,长期下去会严重污染周围的生存环境和地下水资源;

4、违反了规划法和建设法;该养猪场是在既未取得土地使用证和规划许可证,更没有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建设的,属于违法建筑。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多次向村委、镇政府、土地部门、建设部门反映情况,土地局了解情况后,先后两次下发了停工通知。但二人置若罔闻,你来我停,你走我建,工程始终没有停止,建设部门也到现场要求其拆除违法建筑,但他们说他们在镇政府办有手续,后镇政府告知我们,村委、畜牧局已经为其出具了合法手续。事后我们了解:村委未经全体村民甚至是此地涉及到的村民同意就和其签订了租地协议,畜牧部门未经实地勘察就为其出具同意筹建养猪场的证明。

11月13日上午,我市在文博中心召开了荥阳市违法建设综合整治工作推进会。市委书记马锁文在会上强调:违法建设综合整治工作,事关荥阳市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是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任务艰巨,意义重大。

试问,在此大环境下,违法建设仍在继续,法律法规显得苍白无力。土地、建设、畜牧部门、镇政府和村委是否真正依法履行了自己的职责?真的就束手无策?他们在此件事上,都各自扮演了什么角色?若没有他们的默许,违法建筑真的能够继续吗?难道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身心健康在他们眼中真的一文不值吗?

我们并不反对科技致富,但我们坚决反对“以一时的效益换取子孙后代永远的生活环境”,那不是科学发展观,更不是和谐社会,而是血的代价!我们真切希望,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保护农用耕地、打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保护环境、保障农民切身利益,不要成为一纸空谈。因此,我们两个村全体村民郑重恳求市领导:

1、依法要求平安牧业养殖公司立刻拆除养猪场所建设施,归还土地给农民;

2、要求对该公司两位直接责任人李海潮、杜延龙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3、要求该公司两位直接责任人向村民书面致歉,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4、要求市领导对土地、建设、畜牧部门、镇政府和村委的相关直接责任人的不作为和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最后,真切希望问题尽快解决,避免矛盾的进一步升级,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荥阳市刘河镇窝张村、许家窝村全体村民

2013年11月22日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四十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九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三)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六)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

第五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七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一)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二)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三)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四)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本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地处上述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3 选址要求

3.1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3.1.1 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3.1.2 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3.1.3 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3.1.4 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3.2 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选址应避开3.1规定的禁建区域,在禁建区域附近建设的,应设在3.1规定的禁建区域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场界与禁建区域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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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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