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第二章交存中有这样一项规定: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自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 将提取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第十条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逾期未将代交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补交双倍利息。补交的利息计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我们8月份上交维修基金给开发商了,现在都过去四个月了。房管局为何不做出处罚,是不作为还是要我们业主指导房管局安装相关法规对其处罚?期待领导给予足够的重视。我们广大业主愿意提供维修基金收据,以此证明开发商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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