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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郑州尖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非法荐股等违法犯罪行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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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1-9 21:11:4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处理中

金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工作时间

19019小时:13分钟

举报:郑州尖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非法荐股等违法犯罪行为

一 企业名称举报对象基本信息:
合同企业名称:郑州尖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合同注册编号:410*******90298 

成立日期:2013-08-13
营业期限2013-08-13至2018-08-12
登记机关: 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水分局

注册编号: 410*******80016

住址/营业地址: 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59号21世纪广场5号楼14层1411号

目前法定代表人:王华杰

状态: 正常

经营现网址:

状态: 正常经营

对公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郑州农业路支行

账号: 6217 8580 0000 9976 629     账户名称:王东

软件 光盘名称:大智通证卷数据终端专业版半年

软件费用:7800元

IP地址显示以下:

27.50.136.139 河南省郑州市(成都易悠网络公司专属)

222.85.68.150 河南省郑州市

123.52.127.17 河南省郑州市

61.163.89.53 河南省郑州市

218.29.90.140 河南省郑州市ADSL

123.52.127.18           河南省郑州市

二、投诉举报请求:1、请求依法查处被举报人所在的公司虚假宣传,捏造事实,利用托自导自演,自问自答,伪造虚假交割单,给消费者造成假象,恶意欺骗消费者。2、非法经营,没有取得相关资质却推荐股票。涉嫌非法私募,扰乱证券市场。3、请求对被举报公司在工商部门做预警处理,防止恶意变更、注销。请求冻结被举报公司帐号,保护众多受骗股民的财物.4、请求责令其将所骗的钱财尽快一次性全额退还给受骗者,对受骗者造成的经济和精神损失给予必要的经济的补偿,并追究其违法犯罪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三、受骗经过:在2013年5-6月份,我被一个QQ昵称叫“大鹏”(QQ号75469825)【他的QQ好友给他QQ的备注为:谢小軒】拉到一个叫“大鹏VIP股票交流群”(群号333138014),手机号码15*******65,18*******74,电话号码:0371-55021653,分析师:QQ昵称:软件讲师0010  QQ号:934378228     电话:15*******09,自称冯老师

大鹏他在群里经常发布一些当天涨幅在5%以上的票,甚至有很多涨停的票,还有很多称是他们的客户股票盈利交割单和其他客户汇款凭证条,他还用QQ发信息给我,问我这边有多少资金在操作,赢利怎样,因为我是新手,根本不会炒股,而且自己的票还套住,所以跟他说了实情,他说我只要加入了他们,可以保证盈利,保证解套,如果资金多的话一个月就可以赚回会员费,剩下的几个月就是赚钱的,当时我说没有那么钱,他说先可以先交7800元半年的,在他的诱惑之下,我就动心了,在2013年10月16日,把会员费半年的会员7800元汇到了他们的银行账户上,几天后,我收到一张大智通光盘,和市面上普通一模一样的光盘,并且有一份空白合同,而且没有他们公司的公章。再过几天他们就给了一只票,股票代码为002656,卡奴迪路,到了第二天,股票一直往下跌,我问分析师怎么回事,他说大盘在调整,调整好了就会涨起来,因为我什么都不懂,所以就相信了他们的话,过了几天,他们又给了一只票,股票代码002011,盾安环境,第二天还是往下跌,亏损达到8000多,因为我的资金都套在只两只票上,所以后来他们给的票我的没买,我都没资金买,最后我只有割肉又跟他买了一只票,300156天立环保,这着我也是割肉亏损900元,一直以来我都在观察他们给我的票,大多都是亏损票,直到现在002656,002011还在亏损。恳请河南省证监局、郑州市工商局、税务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严肃查处郑州尖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凭借虚假宣传提供非法荐股服务,欺诈全国股民巨额钱财的恶劣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欺诈消费者、非法荐股、非法经营等恶性犯罪行为!,以免更多人上当受骗。责令郑州尖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尖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全额退还所骗款项,对受骗者造成的经济和精神损失给予必要的经济的赔偿。谢谢! 举报人:孙小姐


股票记录: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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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1-17 17:16:20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您反映的“郑州星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关问题,我分局将调查处理情况反馈如下:
     2013年12月20日, 我局安排执法人员会同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办事处社区工作人员,到该公司经营地址 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59号21世纪广场5号楼14层1411号进行检查,经查:该住址现为居民住户,郑州星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在此地经营。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工商机关对公司登记注册,实行的是书式审查原则,申请人提供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符合登记许可的规定,实质审查即现场查看公司经营住址不是公司登记注册的必要程序。另外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被举报公司申请的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住址不一致,应由申请人承担相应责任。建议你查实该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址。
我局将对该公司涉嫌违反《公司法》相关规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后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40号 “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 (该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第八条、“投资者在购买“荐股软件”和接受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时,应当询问相关机构或者个人是否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也可以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网址:)、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网址:)进行查询核实,防止上当受骗。发现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活动的,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举报。”之规定,建议你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如果您认为此类公司涉嫌诈骗,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在此,也告诫广大网友:请不要随意相信QQ、飞信、微信、微博等交友平台及网站涉及“荐股软件”的信息,谨记: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再次感谢您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理解和信任。   
处理状态: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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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1-11 12:29:43 |只看该作者
骗子不死,维权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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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1-11 12:38:22 |只看该作者
:@强烈谴责不劳而获的骗子!会没有好结果的!你们等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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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4-1-11 12:39:34 |只看该作者
维权请加2330603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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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4-1-11 12:44:18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顶,骗子末日快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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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4-1-11 23:00:01 |只看该作者
严厉打击这类诈骗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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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4-1-12 22:58:57 |只看该作者

严厉打击这类诈骗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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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4-1-14 23:00:59 |只看该作者
严厉打击利用网络诈骗、非法荐股、非法经营等恶性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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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4-1-22 19:48:16 |只看该作者
骗子末日快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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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nk: 1

11#
发表于 2014-5-25 19:47:13 |只看该作者
我也是一样的情况。工商给力。继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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