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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被卖群众被蒙(下派单位:登封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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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3-13 09:43:1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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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市唐庄乡

处理时间

2014-4-30 10:42

我们是登封市唐庄乡三官庙村第九村民组的社员,多年来我们依地而生,依山而居,村后的几百亩山林就是我们祖祖辈辈放牧的场地,也是我们赖以生存垦荒种田的家园,这里环境优美,民风淳朴,我们勤于耕种,遵纪守法,然而,我们平静的生活却披上了一层阴影,2012年,在全村群众毫不知情,也未经全体村民同意的情况下,村后的几百亩山林被原村民组长王彦忠许诺给外乡人进行种植和养殖,而群众并没有从中获取任何的利益,反而是山体被毁,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水土流失,部分村民的责任田被毁,作为原村民组长的王彦忠至今没有给村民一个明确的答复,更没有公开外乡人开发的具体情况和真实意图。王彦忠的做法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法》第十五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明确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王彦忠在未征求村民意见私自做主将集体经济林许诺给集体以外的人员令人匪夷所思,此举无疑是剥夺了村民享有集体经济的合法权益,谈何公开·公平·公正?《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王彦忠不是法人,更不能代表全体村民擅自处理集体经济,再此我们强烈呼吁政府部门针对三官庙村第九村民组长王彦忠进行调查,给全体村民一个满意的答复。
群众代表:杨广州·13*******15李发河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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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内容 (2014-3-19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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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3-13 09:50:07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您的问题已经看到,会及时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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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3-14 22:39:29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您反映的信件收悉。感谢对我们政府工作的监督和支持。经唐庄乡政府认真核查,主要反映唐庄乡三官庙村第九村民组组长王彦忠2012年擅自处理集体荒坡一事,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1、经调查,三官庙村九组后坡原属三官庙村村民杨春力、范西振承包,2012年2月,两人经村委会同意,将该片山坡转包给(乙方)王水红,该片林区租期70年,租金一次性交付12000元。

2、经查阅承包合同原件,三官庙村村长、九组组长、原承包方均有本人亲笔签名,合同已经产生法律效益,不可能随意更改。

3、该片林区属于二次转包,在原有承包合同有效期内,并不需要经村组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的同意。

4、王彦忠并不是法人,只是三官庙村九组组长,该荒山承包合同是以村委名义与乙方所签订,村长王红朝代表甲方签字,加盖有村委公章。并非王彦忠私自对外承包。

综合以上情况,反映人所反映问题不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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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3-19 10:05:3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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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4-3-19 10:16:49 |只看该作者
谢谢政府对民意的调查和反馈,不过据我们所知杨春利并非第一承包人,他只是一个看护山林的村民,他自己也承认自己就是一个看坡的,而且就在2014年2月7日的三官庙村第九村民小组关于村民小组未经村民同意擅自将属于村民集体经济山林以非正常途径承包给第三人一事的委托协议书上签有自己的名字并摁有指印,对此,希望政府部门能够深入调查事实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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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4-4-26 08:35:13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根据唐庄乡政府调查了解的实际情况,并非杨春立擅自将属于村民集体经营山林以非正常途径承包给第三人并在委托协议书上签有自己的名字且摁有指印。
    实际情况是:根据荒山承包合同的条文内容,甲方(王宏朝,村委会主任)负责收回丙方(杨春立 范西振)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负责注销为丙方办理的相关权属证书及相关协议。同时由甲方负责协助乙方(王水红)办理相关承包经营权证书,需要经批准的由甲方负责办理,乙方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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