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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领导们,跪求解决郑州职业技术学院的编外人员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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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3-13 14:39:0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教育局

处理时间

2014-5-6 17:54

看到昨天有人反映郑州职业技术学院的问题,内容如下:郑州职业技术学院自2003年起每年招聘一批大学本科、专科学历的教师担任辅导员工作,十几年来从未签订正式聘用合同,未缴纳社保和公积金,工资很低,同岗位工作人员严重不同酬。工作多年的外聘辅导员迄今为止,得不到任何保障。多次找学院领导、人事处领导协商,均互相推诿,无果。
作为一所公立学校,不仅明目张胆的存在这些违法行为,对工作多年的外聘人员宣称没有编制,却偷偷摸摸解决很多关系户的编制,其中有些人甚至不在学校上班。
     ……
    看后很想说,终于有人敢站出来说话了。其实,郑职院的行径远远不止这些。名义上说学校把大家当自己人,公平公正,实际上严重歧视、侮辱外聘人员的人格,伤害大家的感情。同岗位工资,在编教师三四千,外聘一千多;服装费,在编教师800,外聘400,大家说,他们长袖我们短袖;教师节,也是一半。同样的工作、甚至超额的工作,所得微乎其微。不签合同不说,连办个人事代理都是偷偷摸摸紧着领导子女办,对外一致封锁口径,不让其他的可怜虫们知晓。十几年所做,罄竹难书。请领导为可怜的老师们伸张正义。
^^^^
^
终于看到有人发出来了,忍了很多年,看了很多不平事,希望本次能真正有个处理结果,而不是一直显示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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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3-13 16:36:35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关于《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十几年不和教师签劳动合同》的问题,经调查,现回复如下:
      郑州职业技术学院是郑州市人民政府举办、郑州市教育局主管的地方高等学校。办学注册地:荥阳市豫龙镇赵家庄。
      学院现有事业编制439个,在编教职工426人。聘用大学专科学历以上的教学辅助人员共计28人。其中,学生生活辅导员10人,图书管理员10人,教学设备管理员4人,网管中心管理员4人。      
       1、关于“十几年来从未签订正式聘用合同”
一直以来,学校在市教育局的领导下,严格按照上级的人事政策为教职工办理各项手续,确保教职工的各项权益得到合理。
       2003年至2005年在郑州市机电学校时期,学校聘用了一批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担任专职学生辅导员,从事中专学生的生活管理工作。学校与他们签订了协议书。在协议书中约定了劳动者与学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约定了工资标准、福利待遇,工资发放办法。来信反映不签劳动合同是与事实不相符的。(付材料1)

     2004年学校升格为高等学校后,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第七条“高等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一定比例配备研究生辅导员,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原来作为中专生辅导员的人员已不符合上级要求,学校多召开会议,向原来中专时期招聘的辅导员说明情况,让他们自由选择出路。其中绝大多数同志选择了离开,截止2014年3月,现仅有11名同志留了下来,作为生活辅导员,继续在学校从事学生公寓管理工作。
      2、关于“未缴纳社保和公积金”问题。学校在与他们签订的聘用协议里,已经明确约定了工资标准,福利待遇,工资发放办法等内容,学校已按约定为他们发放了工资和相关福利待遇。在他们入职时已经明确了“三金”(当时包括社保、医保、失业)的缴纳办法。学校将应当由学校承担的“三金”费用随工资发放给劳动者个人(这可以从他们领取的工资表中得到印证),由个人到社会保险部门选择交费档次进行个人交费(由于学校是全供事业单位,编制内的教职工社会保险在郑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保办办理。而编制以外的临时用工,机关事业单位社保办不接收编制外人员的社保办理)。        
      学校也很想为大家办些事情,我们曾多次请示过机关事业保险局的领导,他们让我们到企业窗口去咨询,我们向企业窗口的工作人员咨询并介绍我们学校的情况,告诉他们,我们学校虽然是郑州市市属学校,但我们的办学地点却在荥阳。他们告知我们,按照劳动关系所在地的管理办法,我们应当到荥阳市社保局咨询并办理相关手续。学校非常重视临时用工的社保问题。崔振兴院长多次与荥阳市社会保险局沟通,并将荥阳市社保局的局长请到学校,向他们介绍情况。学校在荥阳社保局开立了企业帐户。
      3、关于“工资很低,同岗位工作人员严重不同酬”
工资标准与发放办法在协议中已明确作了约定,协议中权利与义务是双方的。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如果劳动者感觉工资不合适或与劳动付出不相称,可以随时向学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辞职。其实,学校根据学校发展状况和郑州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办法,多次上调他们的工资,工资标准从2004年600元/月,调高至2014年的2368元/月(附部分工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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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3-13 16:45:1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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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3-13 16:45:4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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