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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郑州小超市销售婴幼儿奶粉现在需要办理特殊的证件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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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4 10:33:32 |显示全部楼层

已处理

郑州市工商管理局

处理时间

2014-4-30 10:36

我经营一家小超市,想销售婴幼儿奶粉,问需要特殊的证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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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4 11:38:53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我们会尽快转给相关业务处室,并及时给您回复。
      感谢您对工商工作的理解、支持和关心。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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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4 16:14:02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您好:
       就您反映的问题,现反馈如下:
  您好,婴幼儿奶粉经营者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河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第三条: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第十四条: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前款的规定的范围内,进一步明确对乳制品经营者的资质要求。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
  按照《通知》的规定,乳制品列为食品流通许可项目核定类别单独审核;销售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乳制品的,将依法被吊销流通许可证;对未取得流通许可非法经营乳制品的,将依法进行处罚;乳制品经营者办理食品流通许可时,详细收录包括银行开户名和账号在内的相关信息。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关于切实规范流通环节乳制品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义务的实施意见》(工商食字〔2011〕172号)
  乳制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发票等方面的资料,按批次索取该乳制品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并确保供货者主体资格合法、购入乳制品来源正规可靠,质检合格报告真实有效。在无法验证供货者提供的资料真伪时,不得购入该乳制品。
  乳制品经营者应当建立乳制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按照《流通环节乳制品经营者查验和记录供货者资质情况登记表》和《流通环节乳制品经营者进货台账登记表》的要求,分别如实记录供货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名称、联系方式、许可证号、许可证有效日期、营业执照注册号、营业执照有效日期,乳制品的名称、供货者名称、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编号、规格、批次、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保质期截止日期、进货时间、销售发票号等内容,并存档备查。进货查验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乳制品经营者索取和核实的许可证、营业执照、销售发票、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等,应当按供货者名称整理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该种乳制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食品商场、超市和有条件的乳制品经营者还应当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建立健全电子档案。
  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质检部门公布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名录进货。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者应当单独建立进货台账,按照《流通环节乳制品经营者查验和记录供货者资质情况登记表》和《流通环节乳制品经营者进货台账登记表》的要求如实记录,并存档备查。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者应当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相关资料单独建档,档案内容应包括留存的证明其所经营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属于质检部门公布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名录的相关证据。
  乳制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乳制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内部人员乳制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乳制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检查乳制品的进、销、存情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乳制品应当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乳制品经营者销售乳制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并留存相关记录备查。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乳制品和超过保质期的乳制品,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退回乳制品生产者或予以销毁,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
  四、《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3〕251号)
  (一)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
  经营者购进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一是要比照名录。经营者购进婴幼儿配方乳粉,应与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公布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名录等信息进行比照、核查。二是要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文件。购进婴幼儿配方乳粉前,经营者要对供货商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原件进行查验,并对查验情况进行记录。三是要索取票证。经营者应要求供货商提供加盖生产企业或供货商印章的生产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供货商印章的供货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供货商供货发票等票据、食品批次检验报告等文件资料。四是要查验食品标签标识。经营者应对标签中标注的食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经销企业名称、保质期等信息进行查验。五是要如实记录。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备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货查验记录,进货查验记录必须如实记载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名称、适用的年龄段、生产企业名称(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为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名称)、商标、规格、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数量、价格、进货日期、检验报告编号及出具单位等内容。六是要自觉抵制不合规产品。经营者对在比照名录、查验文件资料以及食品标签标识时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予以拒收或退货,不得购入和销售,并同时向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不在监管部门批准的生产企业名录之内的企业生产的;企业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的;无相应批次全项目检验报告(包括法定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和企业自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进口无中文标识的;同一生产企业用同一配方生产的不同品牌的;牛、羊乳及其乳粉、乳成分制品以外的其他动物乳和乳制品生产的。
  经营者应按照标签上注明的储存条件储存、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定期检查库存和卖场乳粉。经营者应当对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过期、变质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及时采取退市、清理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等措施,防止问题产品流入市场。
  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经营企业配备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方面的资质并在销售场所进行公示。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从业人员上岗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全面落实每年40个小时的培训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
  (二)实行婴幼儿配方乳粉专柜专区销售
   商场、超市、食品店和药店等经营者对婴幼儿配方乳粉要实行专柜专区销售。经营者要在销售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要在销售区域或柜台、货架处显著位置设立销售专柜或专区提示牌,注明“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规格可根据经营者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但均应采取“绿底+白字(黑体)”式样。经营者要及时对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行清理,对发现的包装破损、腐败、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要立即停止经营、登记造册,并依法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等方式予以处置;经营者要对距离保质期不足一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及时采取醒目提示或提前下架等处理措施;经营企业要由专人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专柜专区的食品安全工作。
  (三)引导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落实社会责任
  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先行赔偿和追偿制度,按照“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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