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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 法 建 筑 何 日 休!(下派单位:金水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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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4-25 08:48:5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处理中

金水区未来路

工作时间

18418小时:3分钟


                                                     违 法 建 筑 何 日 休 !

   燕凤小区41号院,属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办事处名门世家社区管辖. 该小区10号楼业主李世英女士,个人擅自在该小区10号楼东山墙处盖起了两间门面房并对外出租,属于典型的违法建筑.
 6年来,该违法建筑年年被小区业主举报,未来路办事处根据举报,近5年来,也年年对该违法建筑采取封门,禁止营业等行政措施,但事后不久均被该业主打开房门,照样对外出租、经营.
  该小区管委会及不少业主对其违法行为,多次制止并对其释法,但该人很狂妄,面对业主的多次指责,她反而攻击业主们说:"你们真不懂事,政府咱有人,办事处说我是违章建筑,多次派人用砖头堵我的门,那是做个样子,应付你们这些举报人的,否则早给我拆除了.你们也看到了,事后我还不是照样对外出租营业,这年头,是靠钱说话,不是靠理说话的.――――!
该业主利欲熏心,不仅在小区无法无天,乱盖违法建筑,而且带头联合其他业主,把该小区10号,11号楼一楼,属于住宅用房的楼房南山墙打掉,承重墙破坏,严重影响了该楼房的安全和使用寿命.
  有关新闻媒体派出记者,曾经来小区对以上问题做过现场调查,根据小区管委会的请求,顾及到社区影响,未让报社公开见报,而是发了内参件。
  6年时间,该违法建筑虽历经政府部门的多次查处,却顶风不倒,继续我行我素,成为违法示范"钉子户",这其中的原因,很容易让人们联想到“潜规则”!此违法钉子户的长期存在,已经严重了政府的社会公信力!
小区业主强烈要求政府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将该业主的违章建筑拆除,并依法将其擅自住改商的10号,11号楼房恢复原状.决不能任其继续嚣张下去,破坏政府的声誉和公信力!

2014年4月25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6号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第1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郑州市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办法
       经2003年4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第二十条 异产毗连房屋所有权人一方扩建、改建房屋,需要改变共有部位的外形或结构的,应征得毗连房屋其他所有权人的书面同意,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异产毗连房屋所有权人需要在房屋内开门、开窗、加墙等改变房屋结构的,应当征得所在地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同意。 异产毗连房屋使用人不得在房屋内开门、开窗和加墙。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第七十五条  镇人民政府或者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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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4-25 09:06:3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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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我办将会尽快回复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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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4-30 19:45:40 |只看该作者

     早在去年6月份,名门世家社区及未来路办事处已经通过网格向上级政府部门做了反映,并积极配合区房管局对燕凤小区违法住改商问题做了调查和取证--------------------!
   该局最后将皮球踢给了投诉人-----------!那岂非是在忽悠下级政府,让下级政府白忙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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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5-1 09:31:05 |只看该作者
   
未来路办事处:

  关于燕凤小区10号,11号楼违法住改商问题,去年6月份,未来路办事处及名门世家社区根据业主的投诉,及时尽职尽责,通过网格平台向金水区政府及时做了反映,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办事处,社区及小区业主花费大量时间和人力,配合区房管局进行了调查和拍照取证,但此后该局懒作为,推诿塞责,把皮球踢给了投诉人,让投诉人向规划部门反映,其推诿塞责,不履职的事实和证据清楚。完全忘记了市、区政府住改商“房管局是第一责任单位”的有关规定。
   根据《郑政〔2007〕8号》文件第10条:"责任意识淡薄,履行管理职责不力以及违反财经纪律,致使公共利益或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实行责任追究的规定,我们不明白,该局是否非要逼迫业主和媒体对该小区违法住改商问题曝光吗?


                                   再次 给金水区房管局提个醒吧:
                                  ( 非要业主申请启动问责程序吗)

未来路办事处、名门世家社区及区房管局都很清楚的知道,郑州日报及大河报的资深记者均到该小区做过采访调查和拍照,一旦向社会公开曝光报道,则必将成为社会关注热点,促使上级政府启动问责程序,不仅给房管局,也将给金水区政府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进而被追责和扣分---------------!

  燕凤小区住有省直机关多个部门的几十户业主,他们对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很熟悉,,为给区房管局留下充足的时间和面子,也为了避免牵连金水区政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他们未让新闻媒体对房管局懒作为,棚架政府政策规定的作秀执法行为曝光,其实,省,市政府对此都是有明确规定的。以郑州市政府为例,请看《郑政〔2007〕8号》文件摘件:


第八条 效能低下,执行不力,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市政府整体工作部署的:
(一)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或市政府交办事项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认真执行市政府的指示、决定和命令的;

第十条 责任意识淡薄,履行管理职责不力以及违反财经纪律,致使公共利益或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还能说小区业主不给面子?继续使小区公共利益和合法权益继续受损,使违法住改商行为继续下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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