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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保证我们的采光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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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4-28 07:58:5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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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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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4-28 16:29


我是荥阳三中的一名老师,通过数年的努力省吃俭用在荥阳佳地花园买了一套房子,现在在我们的楼前新盖着一栋33层的高楼(80米长)。而我们的新房总楼高为12层(40米长),是我们楼房的3倍,而且从荥阳规划局看到,他们的楼离我们的楼也仅仅是只有65米之隔,(也就是一路之隔)早晨家里根本看不到阳光。问规划局的同志,他们说是有设计部门的设计,保证能在冬至日不低于两个小时的光照。到楼高H的影长冬季的冬至日最长,即太阳直射南回归线时最长。冬至日影子遮不到新楼,一年中就不会再被影子所遮挡。这时郑州的纬度是北纬34N的正午太阳高度为90-23+34度),即正午太阳高度为2834分,即光线与地平线夹角。设楼间距为XtgA=H/X,得X=H/tg33340.65  tg34=0.65  郑州要求楼层高度和楼间距是11.2,也就是说如果他们建33层高的房子(按每层2.8米高,高度90多米)按照11.2的标准,也得有间距108米,现在只有65米。请问有点知识的人算算,底能见到阳光不?请问,这算不算采光侵权,我们该怎么办?

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国家日照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 93 )》(下称《规范》)中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 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时间的标准。

物权法》第89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专家认为,采光好的房间,不但能减少空气中病菌的传播机会,还可松弛人的视觉神经,如果长期居住在采光不好的房间里,会影响人的情绪和心理健康。在国外,很多学者甚至认为日照权、采光权属于人格权,它不仅关系到生活的安适、宁静,还与生命、健康息息相关。

《物权法》虽然能为人们维护阳光权提供新的法律依据,但有关职能部门若能在规划时充分考虑到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问题,严格把关、依法规划,开发商如果也能通过提高住房品质,设计阳光房,而不是通过缩小楼间距来增加收益,规划设计部门如果能以严谨的科学的态度来对待,还会有采光权争议吗?请领导为我们的做主。为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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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4-28 16:29:2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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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4-28 08:10:31 |只看该作者
期待领导在百忙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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