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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问巩义市物价局,为什么边调查边收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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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5-18 10:38:34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处理中

巩义市

工作时间

18246小时:39分钟

巩义市澳龙港湾乱收费行为一直没有停下来
,请问巩义市物价局, 为什么出现边调查边收费的行为。没人管这种乱收费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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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4-5-19 10:50:24 |只看该作者
已看到,已转相关部门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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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5-20 16:02:10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看到你在新通桥反映郑州澳龙港湾房地产有限公司向澳龙港湾小区购房户收取配套情况的贴文后,我局成立调查组于2014年5月8日起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现将调查、核实情况回复如下:
    郑州澳龙港湾房地产有限公司承建澳龙港湾小区,该小区商品住宅用房共926套,2010年4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2年5月、12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13年6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平均售价为3172元/平方米至3360元/平方米。2010年8月、11月、12月该开发商分别与巩义市农机局、烟草局、园林绿化管理中心、安监局、文物局、统计局、粮食局、新华办等八个单位签订合作建房协议书,对合作办法、出资比例、出资时间、配套费、产权证费的缴纳办法和标准、房价等进行明确约定。合作建房协议书中载明房价均低于预售许可证上显示的平均售价,载明的配套费收取标准为:暖气配套费80元/平方米、100元/平方米,燃气费2800元/户,智能化管理2500元/户,热水配套费80元/平方米、100元/平方米、150元/平方米。
    经查,网民反映情况属实。2014年4月28日郑州澳龙港湾房地产有限公司通知260个购房户缴纳设施配套费,已有27户缴纳了设施配套费,其中暖气设施费缴费标准分别为80元/平方米、100元/平方米;热水设施费缴费标准分别为80元/平方米、100元/平方米、150元/平方米;智能化管理费2500元/户;燃气设施费2800元/户。收费标准与合作建房协议书中载明配套费收取标准一致。
    三、《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巩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巩政文【2011】33号)由市政府于2010年研究通过,《巩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自2011年2月10日实施。在此之前,开发商与团购单位的合作建房协议已经签订实施。
    四、在调查过程中,我局工作人员分别与巩义市农机局、烟草局等八个团购单位合作建房代表进行了电话联系,各代表称在签订协议前,已向本单位团购户做了宣传介绍,征得大家同意,双方签订的合作建房协议是各自真实意思表示,应按协议约定条款执行。
    五、针对以上情况,我局要求郑州澳龙港湾房地产有限公司房产销售价格不得超出预售许可证上批准的价格;与团购单位向购房户详细说明有关情况,加强沟通;同时加快购房贷款及工程建设进度,尽早交付房产,妥善化解有关争议。
    感谢您对我市价格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回复
                               
                                 巩义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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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5-21 01:03:24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有没有对法律和政府条款了解的?对巩义物价局做出的回复是否合理?是否合法?如不合理、合法?我们应当怎么办?怎么向上级部门进行举报?谁能出来为我们老百姓撑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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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4-5-21 10:05:52 |只看该作者
巩义物价局 发表于 2014-5-20 16:0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网友您好:
    看到你在新通桥反映郑州澳龙港湾房地产有限公司向澳龙港湾小区购房户收取配套情况的贴 ...

如果协议中约定热水 1500/平 试问是否也要按照合同执行,你们能不能分得出合理与不合理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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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4-5-21 16:11:26 |只看该作者
热水配套费80元/平方米、100元/平方米、150元/平方米。
同样的设施费 怎么还分三六九等,以后水费 电费 燃气费是不是也要看人收费了?这些收费物价部门到底在其中扮演的是什么角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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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4-5-21 16:41:44 |只看该作者
阅读巩义市物价局的答复后,整体情况逐渐明朗。但是,还有部分内容没有弄清楚。那就是“巩义市奥龙港湾,在2012年5月办理规划许可证时,是按什么标准向政府部分缴纳配套费的”。巩义市奥龙港湾和八个团购单位约定的项目(2010年8月、11月、12月该开发商分别与巩义市农机局、烟草局、园林绿化管理中心、安监局、文物局、统计局、粮食局、新华办等八个单位签订合作建房协议书,对合作办法、出资比例、出资时间、配套费、产权证费的缴纳办法和标准、房价等进行明确约定。),其中的配套费,产权证费的缴纳办法和标准,我们并不认同。原因有几点,第一点,这2项费用,开发商是代收,真正的收款单位是政府相关部分,2012年5月,建设规划许可证颁发时,标准已经明确,那么以前约定的超额部分理应退还给出资人。第二点,这2项费用,有明确的标准,开发商应该按照国家统一的标准收取,在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约定的不同的标准有乱收费的嫌疑。第三点,这2项费用,是政府有关部分收取的,也有正规的发票,中间的代理商多收取的部分,怎么能装入自己的腰包呢?最后一点,如果约定违背了法律法规,还是否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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